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合理界定(最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合理界定
一、问题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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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呈上升趋势。但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却存在几个疑惑:行为人向30人以下(不包括30人)的人借贷按民间借贷处理,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的就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理,这是否有违刑法正义;行为人为了资金周转而向公众借款,若后能及时归还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若无法归还借款,由于受害人较多,为了保护受害人,则往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这样不当扩大处罚范围是否违反罪行法定中保障人权的思想基础。另外,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难点,究其原因在于相当一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存在着一个从合法到非法的转化过程,如何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起点并不简单。而要解答上述疑惑关键就要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这同时也是弄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的关键。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易混淆原因及评析柳州旅游景点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本身存在模糊之处导致混淆外,笔者认为还主要有两个原因。
女生学什么专业第一,不当扩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扩大处罚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
当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原本可能会存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去的存款。其理由是:因为行为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就可能会使银行的存款业务减少;行为人虽然没有对“存款人”的财产造成损失,但必须对银行金融业务减少而造成银行可能的损失负责。但这种理解存在疑问,首先刑罚具有剥夺性痛苦,其本身并不是理想而是不得已采取的统治手段,因此只有现实的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才可以动用刑罚,即动用刑法必须慎重。而上述理解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造成的损失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并不妥当,有违刑法的廉抑原则。其次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分则每个条文都是以保护某种法益为目的而设计构成要件,立法者不会去设计毫无意义的犯罪。因此解释者必须探讨各罪的法益,然后在法益的指导下解释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也可以说国家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但是上述理解把该罪的法益理解为不但是对金融秩序的保护,而且扩大为对金融机构垄断利益的保护,这样就把一部分损害金融垄断者利益的行为也作为该罪的打击范围,这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思想基础。
第二,用语含义的不当解释。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第四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行业性解释:“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最简单的环保男孩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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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进京证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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