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郑桦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授权委托书样本【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巫师攻略【案件字号】(2020)鄂06民终32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明兰王进肖瑾
【审理法官】王明兰王进肖瑾 绣球小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燕;郑桦阳
【当事人】张燕郑桦阳
【当事人-个人】张燕郑桦阳
【代理律师/律所】熊汉明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陈赵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汉明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陈赵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熊汉明陈赵亮
四大名著歇后语【代理律所】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燕;郑桦阳
【本院观点】张燕与郑桦阳在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已明显超出一般恋人之间为维护感情所需正常开支。
【权责关键词】合同回避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燕与郑桦阳在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已明显超出一般恋人之间为维护感情所需正常开支。张燕主张案涉款项系其向郑桦阳支付的借款,提供了其通过银行转账、刷信用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郑桦阳出借款项共计225446.4元,张燕虽然没有提供郑桦阳向其出具的借据,但张燕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郑桦阳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多次向张燕借款,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郑桦阳在一、二审过程中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相互转账系赠予,因此,郑桦阳上诉称张燕转账行为系双方恋爱期间相互赠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燕自2016年3月10至11月23日通过支付宝分19次向郑桦
阳转款共计11782元,原审判决认定张燕向郑桦阳转款137821元,已包含了张燕给郑桦阳女儿买保险的20000元,因此,张燕上诉称该20000元未予支持的理由与原审认定事实不符,由于张燕与郑桦阳的有其他经济往来,原审未将张燕向郑桦阳的郑辉容转款30000元认定为郑桦阳的借款以及郑桦阳为给张燕购床而支付7500元从张燕出借的款项中予以扣除的事实并无不当,张燕上诉还称该37500元也应认定为郑桦阳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郑桦阳上诉称张燕偿还的13期购车贷款50369.44元中,有部分贷款系其偿还,因郑桦阳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上诉人张燕负担1170.5元,上诉人郑桦阳负担117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5:51:1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4、5月份,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2016年5月,被告郑桦阳通过旧车置换的方式支付首付款,以原告张燕的名义12月结婚好日子
办理贷款分期购买大众途观车一辆。2016年5月3日,襄阳恒信众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张燕(乙方)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订购1.8T途观自动风尚汽车一辆,车价1938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郑桦阳在合同尾部乙方(或代表签字)处签名,施宇在甲方处签名,加盖襄阳恒信众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专用章。2016年5月6日,襄阳恒信众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购买方名字为张燕,同日,张燕交纳了车辆保险7355.96元。后张燕(乙方)与郑桦阳(甲方)签订合同一份,载明:因襄阳恒信众和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区域保护,因而郑桦阳先生在2016年5月买车的时候,以张燕女士名义购车,该车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直是郑桦阳先生所开,贷款也一直由郑桦阳先生所付,所以该车从合同生效日起,出现任何事情均与张燕女士无关,由郑桦阳先生一人承担。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8日,该大众车车贷从张燕账户扣款13期,共计50369.44元。2017年,被告郑桦阳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将剩余车贷还清后售车款转入原告张燕账户,后张燕取出给了郑桦阳。 2016年2月,被告郑桦阳因购买案外人李锦东坐落于襄阳市××区××(××十一局医院)6幢1单元5层2室房屋向张燕借款,原告张燕于2016年2月4日向郑桦阳转账50000元,向案外人李锦东转账20000元。后被告郑桦阳于2016年2月15日向张燕转账50000元、
2016年2月22日向张燕转账20000元将70000元还清。原告此次诉请中不包含该项金额。2016年5月15日,原告张燕向被告郑桦阳转账131452元,随即被告郑桦阳又将该款转回原告。扣除以上款项,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137821元,被告郑桦阳向原告张燕转账11733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款物系表达情感的一种方式在数额未明显超过一般常理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虽是恋爱期间发生,但未载明款项性质,原告向被告郑桦阳转账的数额较大,且被告郑桦阳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明确其确实多次向原告借款,本案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被告之间转账金额互相抵销后,被告郑桦阳尚应偿还原告张燕20487元。被告主张向赵玉转账7500元系为原告张燕购买床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郑桦阳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曾自述为张燕买床,其提供的销售单中购货方名称为郑桦阳,购货地址为百洋欧典18-2-1703,系张燕的住址,且销售单中尾款付清的时间与郑桦阳给赵玉转账的时间一致,能够证实其为张燕购床支出7500元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为被告购买的车辆还款13期,共50369.44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购车合同、双方签订的协
议、销售人员施宇的证明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涉案大众途观越野车系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且被告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也自认车辆出卖给第三人后的售车款原告已悉数给被告,故对于原告为被告偿还的13期车贷共计50369.44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于提车当日支出的车辆保险费7355.96元,有相关的支付凭证且付款日期与车辆销售发票日期、施宇的陈述吻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该款亦应由被告返还原告。综上,被告郑桦阳应偿还原告张燕款项共计70712.4元,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25446.4元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据此判决:一、被告郑桦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燕70712.4元;二、驳回原告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1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408元,由被告郑桦阳负担1023元,原告张燕负担2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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