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洛嫚、梁海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装男款【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粤16民终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焕棠谢雄伟李翀
植物的生长过程【审理法官】黄焕棠谢雄伟李翀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叶洛嫚;梁海棠
【当事人】叶洛嫚梁海棠
【当事人-个人】叶洛嫚梁海棠
【代理律师/律所】巫永晴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袁聪颖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巫永晴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袁聪颖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巫永晴袁聪颖
【代理律所】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叶洛嫚
【被告】梁海棠
【本院观点】梁海棠于2016年7月5日出具一份17万元的借条给叶洛嫚,证明梁海棠确实欠付叶洛嫚17万元。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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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梁海棠于2016年7月5日出具一份17万元的借条给叶洛嫚,证明梁海棠确实欠付叶洛嫚17万元。梁海棠主张已偿还借款,并提供2017年5月11日由叶洛嫚书写的《还条》予以证明,梁海棠的主张有证据予以证明,理由成立。叶洛嫚主张《还条》并非其真实意思,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而录音等证据并不充分,不足以证明梁海棠仍欠叶洛嫚17万元。对于叶洛嫚主张的事实,因涉及刑事犯罪,叶洛嫚应当另寻途径解决,本院不予审查。对于《借到》、《还条》以外的债权债务,叶洛嫚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叶洛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
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上诉人叶洛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3:59: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事实:被告梁海棠与原告叶洛嫚曾经存在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梁海棠以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装修、地皮办证、买材料装修、买家电家具、股票投资、订别墅、疏通关系等名义从原告叶洛嫚处拿走款项共计17万元,并于2016年7月5日手写一张《借到》给原告收执,借到内容载明:“今借到原告叶洛嫚现金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梁海棠,2016.7.5日。”2017年5月11日,原告叶洛嫚手写了一张《还条》给被告梁海棠,《还条》内容载明:“今收到梁海棠偿还借款人民币拾柒万元整(170000.00),之前梁海棠向本人的借条作废。收款人:叶洛嫚,2017.5.11。”现原告以被告没有归还17万元的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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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该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叶洛嫚主张案涉款项与被告梁海棠的行为有关,因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平县公安局亦已立案侦查,但原告未提交有关刑事判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属被告实施取得。被告梁海棠以为原告叶洛嫚办理房产证、装修、地皮办证、买材料装修、买家电家具、股票投资、订别墅、疏通关系等为由从原告处拿走款项17万元,并于2016年7月5日手写一张《借到》给原告收执,据此,本案应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有梁海棠出具的《借到》为凭,事实清楚,但被告称其已全部归还,并提交了原告叶洛嫚手写的《还条》,《还条》内容清楚记载“今收到梁海棠偿还借款人民币拾柒万元整(170000.00),之前梁海棠向本人的借条作废”。原告对《还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然原告称《还条》是其受被告胁迫而不是自愿出具的,被告至今未偿还涉案借款,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确认被告已经清偿了原告17万元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消灭,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17万元借款及利息,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洛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叶洛嫚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叶洛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款17万元及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梁海棠冒充从事房产行业,叶洛嫚17万元,又盗窃了叶洛嫚2万元。除叶洛嫚以外,梁海棠海了许多人。梁海棠不仅假冒职业,甚至连身份都是伪造的,还来假冒的装修人员、房管局工作人员来欺骗叶洛嫚。2.叶洛嫚提供了2017年7月18日之后的录音,证明梁海棠仍欠叶洛嫚18万元。另外,从梁海棠无法偿还欠条1万元的款项以及短信催款记录、催款记录、还条等都可以证明梁海棠仍欠叶洛嫚18万元。3.一审未考虑叶洛嫚写还条时的精神状态。叶洛嫚当时在熟睡状态被梁海棠叫醒,并在其要求下写材料,而叶洛嫚当时写了什么内容自己完全不清楚。4.一审未考虑梁海棠的偿还能力。梁海棠未提供取款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明其有还款能力,其在外有大量的债务,根本没有能力偿还叶洛嫚的借款。
叶洛嫚、梁海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6民终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洛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海棠。岩的词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永晴,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聪颖,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洛嫚因与被上诉人梁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4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规定元宵节放假吗二审上诉人诉称 叶洛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款17万元及利息;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梁海棠冒充从事房产行业,叶洛嫚17万元,又盗窃了叶洛嫚2万元。除叶洛嫚以外,梁海棠海了许多人。梁海棠不仅假冒职业,甚至连身份都是伪造的,还来假冒的装修人员、房管局工作人员来欺骗叶洛嫚。2.叶洛嫚提供了2017年7月18日之后的录音,证明梁海棠仍欠叶洛嫚18万元。另外,从梁海棠无法偿还欠条1万元的款项以及短信催款记录、催款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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