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辉、朱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27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
【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建辉;朱俊文;林明嫒
【当事人】陈建辉朱俊文林明嫒
【当事人-个人】陈建辉朱俊文林明嫒
【代理律师/律所】王超波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赵阳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超波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赵阳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超波赵阳
【代理律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迷你世界怎么获得龙
【原告】陈建辉
【被告】朱俊文;林明嫒 国庆高速公路免费时间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诗两首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陈建辉对一审判令朱俊文须向陈建辉偿还借款本金1561836元及利息的判项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维持。 本案所涉借款金额巨大,已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合理范围。陈建辉主张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不利后果,故本院对陈建辉主张林明嫒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陈建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6.52元,由上诉人陈建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06:51: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7年8月29日,陈建辉与朱俊文签订《借款合同》,朱俊文向陈建辉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朱俊文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2017年8月30日,陈建辉向朱俊文转款1500000元。二、2018年11月29日,陈建辉(甲方)与朱俊文(乙方)签订《债务确认书》,确认:(一)甲方于2017年8月29日借给乙方1500000元,月利息为1.8%,截至2018年11月30日,乙方尚欠本金1500000元利息216000元。(二)甲方于2017年底至2018年初,委托乙方代理出售一套房产,截至2018年11月30日,乙方还需支付甲方售房余款125836元。(三)其中乙方于2018年5月15日支付部分利息给甲方80000元,于2018年8月1日支付售房部分余款100000元。(四)乙方曾于2017年8月为甲方提供担保,该借款3309600元由乙方于2017年8月29日转给甲方,双方确认该款项不属于双方债务,与第一条所示借款无关。(五)甲乙双方于2017年9月合作购房一套,甲方须支付乙方100000元,作为该房产转让费。(六)综上,截至2018年11月30日,乙方总计欠甲方本金1500000元,利息161836元,减去甲方应付乙方1
00000元,合计1561836元。乙方承诺按照前述欠款总额每月继续支付利息1.8%给甲方直至所有欠款还清,支付时间为每一自然月5号之前。如未能如约偿还的,乙方愿意承担逾期1.8%/月利息、维权损失(含律师费)等。三、朱俊文、林明嫒于2013年6月25日结婚,2018年7月12日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陈建辉与朱俊文签订《借款合同》,陈建辉向朱俊文出借本金1500000元,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朱俊文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债务确认书》,双方对存在的多笔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重新计算借款本息。经一审法院核算,重新计算的本息之和未超出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一审法院对双方《债务确认书》明确的债务本金1561836元予以确认。朱俊文须以156183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陈建辉请求利息支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超出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陈建辉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釆信。陈建辉请求林明嫒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朱俊文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建辉偿还借款本金1561836元,并以156183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二、驳回陈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17元,保全费5000元,由朱俊文负担。以上费用陈建辉已经预付,朱俊文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陈建辉。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建辉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19)粵0303民初196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林明媛对朱俊文偿还陈建辉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二、由朱俊文、林明嫒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陈建辉未举证证明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对事实的错误理解,也是对举证责任的错误使用,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的小伙伴作文
首先,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债权人负举证责任的前提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如果以个人名义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是符合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一审法院对认定涉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首先应当考虑涉案债务是否超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从朱俊文、林明嫒在一审的举证情况看,朱俊文、林明嫒日常生活开支非常庞大,涉案借款本金150万并未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从林明媛提交的民事调解书可见,夫妻双方拥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套别墅市场价值超过3000万元、一房产价值超过200万元)、两辆汽车(一辆为宝马五系,一辆为价值约300万奔驰S级迈巴克),还有每年保费40万元的保险,仅此部分财产项下的按揭等负债已经超过2000万,按照日常月供已高达25万元。在此情况下已经可以看出夫妻日常生活开支非常庞大,涉案借款仅为150万是符合家庭日常需要的,即并未超出家庭日常需要。鉴此,本案涉案借款虽然是朱俊文在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陈建辉借的,但是该债务并未超
心理学课程出家庭日常所需,在此情况下陈建辉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负举证责任,如朱俊文、林明嫒提出相反主张的,应当由朱俊文、林明嫒承担举证责任。再者,本案应当针对林明嫒适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相关司法解释》第二条,而非第三条,因为本案相关借款不属于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综上,本案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陈建辉的诉讼请求,维护陈建辉的合法权益。 综上,上诉人陈建辉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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