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和祥、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和祥、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案件字号】(2020)湘11民辖终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勇柏国平唐英 
【审理法官】黄勇柏国平唐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唐和祥;张智;张健;文小燕 
【当事人】唐和祥张智张健文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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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唐和祥张智张健文小燕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唐和祥 
【被告】张智;张健;文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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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查阶段予以查明的事实,不属于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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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属于案件实体
审查阶段予以查明的事实,不属于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其次,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张智、张健的诉请为要求上诉人唐和祥及原审被告文小燕返还借款,被上诉人张智、张健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故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全彩 列车到站之前无法停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22:28: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申请仲裁时间:阮昊麟于2020年1月2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形状眼镜天河分公司、阮昊麟于2019年8月23日签署的《2020视光级别确认函》是否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其一,从形式来看,名称为“2020视光级别",形状眼镜天河分公司陈述包括其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均使用该名义统一
管理,虽形状眼镜天河分公司在确认函中加盖公章,但该公章加盖确认函空白处,并未明确形状眼镜天河分公司是否为用人单位,因此该确认函明显具有混淆模糊之意。其二,从内容来看,该《2020视光级别确认函》只约定了工作岗位、薪资构成,工作地点亦不清晰,且未约定劳动合同还应具备的“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该《2020视光级别确认函》不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不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形状眼镜天河分公司应支付阮昊麟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穗天劳人仲案〔2020〕1481号仲裁裁决认定的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743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阮昊麟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其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形状眼镜天河分公司向阮昊麟支付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6743元;二、驳回形状眼镜天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形状眼镜天河分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和祥上诉称: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1、唐和祥主要从事文化演艺和酒业、珠宝销售等业务,因业务上的原因认识原告张智,且与张智有较多业务和经济往来。原告张智向唐和祥银行账户汇款均系业务款,并非唐和祥向张智的借款。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本案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唐和祥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唐和祥、张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民辖终68号
怎样破解wifi密码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和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
     原审被告:文小燕。
二审上诉人诉称     唐和祥上诉称: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1、唐和祥主要从事文化演艺和酒业、珠宝销售等业务,因业务上的原因认识原告张智,且与张智有较多业务和经济往来。原告张智向唐和祥银行账户汇款均系业务款,并非唐和祥向张智的借款。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2、本案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唐和祥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故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智、张健辩称:一、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结合答辩人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不违反法
律规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上诉人唐和祥主张答辩人转账系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款,而并非支付的借款,这与真实的情况不相符。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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