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孙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凯、孙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苏格兰折耳猫价格【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7329号 
【审理程序】2014广东高考二审 
【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 
【审理法官】汪婷王泳涌李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凯;孙英杰 
【当事人】刘凯孙英杰 
【当事人-个人】灼热峡谷怎么去刘凯孙英杰 
【代理律师/律所】潘培豪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吴哲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张臣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徐杰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培豪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吴哲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张臣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徐杰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培豪吴哲张臣徐杰 
【代理律所】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广东鸿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凯 
【被告】孙英杰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刘凯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中健公司已向孙英杰偿还了涉案款项,或涉案款项实为中健公司与孙英杰之间的其他债务。 
车刀种类【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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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否为中健公司向孙英杰的借款。对此,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孙英杰提交了中健公司出具的《收据》,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涉案款项为中健公司向其的借款。刘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确认孙英杰向马康凤银行账户的转款属于向中健公司的转款及中健公司已收到《收据》所涉款项,但认为孙英杰向中健公司支付的款项实为孙英杰作为中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投资,并在一、二审中提交了《名义出资与实际出资协议书》《股权代持协议书》《股权转让确认书》《收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账户流水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刘凯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中健公司已向孙英杰偿还了涉案款项,或涉案款项实为中健公司与孙英杰之间的其他债务。即使孙英杰曾为中健公司的股东或在
中健公司任职,也不影响孙英杰向中健公司出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行为效力,中健公司应向孙英杰承担偿还责任。故一审法院采信孙英杰的主张,认定涉案款项为中健公司向其借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刘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刘凯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二审中,刘凯确认中健公司清算时,其是中健公司唯一股东。刘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刘凯应对中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中健公司已注销,刘凯作为中健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及清算组唯一成员、股东,其在提交公司注销材料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刘凯就中健公司的债务向孙英杰承担清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4元,由上诉人刘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2: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健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成立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刘凯为该公司的股东,公司认缴注册资金为20000000元,认缴时间为2050年12月30日。2018年5月17日中健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孙英杰的名义向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股东、股权、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监事变更登记(备案)。2018年5月21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健公司核发了穗工商(海)内变字【2018】第05201805170088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准予中健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股东情况及组织机构成员等事项的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为:法定代表人由刘凯变更为孙英杰;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由刘凯变更为董振峰、刘超华、孙英杰、张海龙;等。2018年9月12日孙英杰向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其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办理了中健公司的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后认为中健公司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健(广州)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健(广州)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章程》为虚假材料,实际申请人并非孙英杰本人,中健公司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健公司的变更登记,故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穗海工商撤字【2018】第170004号《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
书》,撤销中健公司的变更登记,该决定已生效。    2019年9月18日刘凯向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中健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并提交了签章时间均为2019年9月18日的中健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中健公司清算报告。    中健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因决议解散的原因,公司决定解散,现清算组已清算结束,申请注销中健公司企业登记;同意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刘凯在该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签章)处签名。    中健公司清算报告载明: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刊登清算公告并书面通知了债权人,清算组刊登公告已超过45日;公司已停止经营,各项业务已清算完结;公司税款已缴清;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已经处理完毕;公司债务清场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返还给股东;等。刘凯分别在该清算报告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清算组成员签署及股东确认(签署)处签名。    2019年9月18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健公司核发了《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注销登记。    2019年8月22日孙英杰以中健公司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诉讼中,孙英杰申请追加刘凯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中健公司向孙英杰清偿欠款本金314286.1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刘凯对中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庭调查阶段,孙英杰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刘凯向孙英杰清偿欠款本金314286.
生活感悟句子1元及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孙英杰为证明其向中健公司出借借款本金314286.1元的事实,提交了中健公司出具的《收据》、孙英杰名下中国银行账号尾号8577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予以证明。    《收据》显示:2018年5月10日,今收到孙英杰现金14000元,用于公司购买材料1吨;2018年5月25日,今收到孙英杰补充备用金款15000元;2018年5月28日,今收到孙英杰现金10000元,用于公司;2018年6月4日,今收到孙英杰先生12000元;2018年6月6日,今收到孙英杰先生现金18000元;2018年6月14日,今收到孙英杰现金6000元;2018年6月15日,今收到孙英杰先生30000元人民币;2018年6月15日,今收到孙英杰先生现金10000元。    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2月28日向董振峰账户转汇100000元,附言“代持中健股权款";2018年5月15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40000元,附言“代付中健工资款";2018年5月25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10000元,附言“补充备用金";2018年5月28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10000元,附言“预借备用金";2018年6月3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12000元,附言“6月份办公+工厂房租";2018年6月5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18000元,附言“中健展会费用";2018年6月14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4000元,附言“备用金";2018年6月15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30000元,附言“中健工资款";2018年6月15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10000元,附言“备用金";2018年6月28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5000
元,附言“转备用金";2018年7月4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12000元,附言“转备用金(房租)";2018年7月6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5000元,附言“备用金";2018年7月17日向马康凤账户转汇23286.1元,附言“中健6月份工资"。    一审经质证,刘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确认,认为:确认中健公司已收到《收据》载明的款项,但款项实际由孙英杰本人实际支配,公司的公章也由孙英杰控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显示2018年2月28日向董振峰转款100000元,该款与中健公司无关,从该笔转款的附言“代持中健股权款"看,孙英杰的转款行为证明了孙英杰是中健公司的股东;对于孙英杰向马康凤的转款,其确认是向中健公司的转款,但该款实际上是由孙英杰支配。从孙英杰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可见,孙英杰于2018年6月5日向马康凤转汇18000元,附言为“中健展会费用",但在2018年6月28日孙英杰却向其另一账户转款1310元,附言为“展会收入",这佐证了孙英杰是中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刘凯在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署名董振峰与刘凯签署的《名义出资与实际出资协议书》、署名董振峰与孙英杰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书》、署名董振峰与孙英杰的《股权转让确认书》。    以上事实,有孙英杰提交的《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一审法院查询的中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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