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中、深圳领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19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捷夫胡晓清潘晓璇
【审理法官】郑捷夫胡晓清潘晓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建中;深圳领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入团志愿书范文800字张建中深圳领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建中
【当事人-公司】深圳领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恒峰、管修敬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某某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魏峥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恒峰、管修敬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某某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魏峥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恒峰、管修敬李某某魏峥
班梦阳和战亚楠【代理律所】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建中;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领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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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二审诉讼中,张建中向本院提交两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
院调查并提取领域公司银行账户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的流水明细,以及领域公司2015年至2018年的企业年度报告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一审判决已认定、当事人未上诉的事实不再作审查,对原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予以确认。 张建中上诉主张领域公司的涉案借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并申请对领域公司的银行账户和企业资产状况信息调查取证。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张建中上诉主张领域公司的涉案借款资金来源不合法,但未能提供任何初步的证据证明领域公司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或者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或者其他违法的情形,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张建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对其关于对领域公司的银行账户和企业资产状况信息进行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张建中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西递宏村旅游
【裁判结果】抖音最火晒娃的句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265.75元,由张建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8 15:08:47
张建中、深圳领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民终19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峰、管修敬,均系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领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刘慢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峥,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
法定代表人:王照柯,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建中与被上诉人深圳领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域公司),一审被告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建中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并改判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2440万元。2、依法判决上诉人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案件受理费依法分摊。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能查明重要事实。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利转贷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上诉人的被核准的经营范围并无资金借贷,且其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000万元,远远低于向上诉人的出借资金,企业仅有4名员工交纳社保。一审判决
中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为由未认定该事实,也未对该事实作进一步的审查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严重背离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准则。二、一审法院对重要事实的举证义务分配违反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出借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认定借贷合同有效的前提。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借款或其他借款,且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所有证据均在被上诉人手上,人民法院应当责成被上诉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被上诉人拒不提供的应当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三、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5日向被上诉人发出催款通知,且同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给予上诉人合理的准备期限,一审据于被上诉人无效请求权作出一审判决,应当依法撤销。四、自2016年3月29日开始至2017年底,一审被告中贯公司己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21期,每期360万元,累计还款为7560万元,该部分还款鉴于合同的无效,应当认定为借款人已归还本金。故一审被告中贯公司实际结欠被上诉
赣语人借款额应当认定为12440万元。五、借贷合同的无效决定保证担保合同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认为,据于上诉状第一、二点上诉理由,本案客观上存在上诉人违法从事高利转贷行为,该行为被法律明确禁止,故被上诉人与中贯公司所签订的借贷主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也当然无效。综上,上诉人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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