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国庆、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国庆、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加大码2021.07.30  新世界剧组演员表
【案件字号】(2021)鄂07民终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志伸缪冬琴项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熊国庆;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白;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熊国庆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小白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伯牙鼓琴翻译熊国庆刘小白 
【当事人-公司】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王建云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朱妙莉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沈凌羽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王建云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朱妙莉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沈凌羽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斌王建云朱妙莉沈凌羽 
【代理律所】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熊国庆;刘小白;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寂寞在唱歌 歌词熊国庆提供的上述七组证据证明目的是案涉220万元没有投入到宇昌项目,而是投入到翡翠水城项目。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可以归纳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一是案涉300万元是否联华公司借款,二是案涉220万元是投入宇昌项目,还是翡翠水城项目,三是案涉借条是否真实。对一个双务行为的认定,应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准,单方做出的意思不能改变双方合意。联华公司主张案涉借款220万元投入到宇昌项目,与案涉300万无关,熊国庆没有借款给联华公司。案涉300万元借条有刘小白签字,没有联华公司印章。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书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清算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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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1 01:34:37 
熊国庆、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7民终4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388号联华翡翠水城一期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万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云,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妙莉,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小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友,鄂州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海南创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凤翔西路11号榕景苑A2-603房。
     法定代表人:胡华艮,该公司董事长。伯牙绝弦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凌羽,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国庆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刘小白、海南创域实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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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分几种
审理经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熊国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案涉300万元不属于上诉人在宇昌公司投资
款。宇昌公司的七名股东(包括创域公司及上诉人在内)总投资为8,200万元,刘小白作为时任创域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收条确认上诉人投资宇昌公司股本金为820万元,并经其他五名股东确认。上诉人投资宇昌公司有8笔,与案涉220万元没有重复,且完全无关。2.案涉300万元也不是刘小白在联华公司投资款。该款不在刘小白联华公司投资款(股权转让款)8,811万元内。联华公司将案涉300万元在财务凭证上载明是应付款,而非股权投资款。联华公司汇创域公司1.56亿元与本案无关,1.56亿分多笔汇给创域公司后,创域公司当天或次日全部转给联华公司股东。二、一审判决显失公平。联华公司经刘小白向多名债权人借款5,200万元,其中含夏双池410万元和本案,夏双池案与本案最为类似,一审法院支持夏双池诉请,但驳回上诉人诉请,违反类案同判原则。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联华公司辩称,1.借条不真实。刘小白答辩全盘支持熊国庆的要求,可见他们双方利益一致。2.熊国庆从未借给联华公司300万元,借条也未提到该事。3.熊国庆汇给刘小白的220万元与本案没有关联,是汇给刘小白个人的。创域公司汇给联华公司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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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与熊国庆无关。
     刘小白述称,1.刘小白当时是创域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股份占比70%,资金高度混同。2.本案220万元用于联华翡翠水城项目非常清楚。3.本案300万元是借款。
     创域公司述称,本案300万元是熊国庆指示下汇给联华公司的,是熊国庆借给联华公司的。创域公司与联华公司没有债务往来,联华公司汇给创域公司的款项,创域公司均在当天或次日转到联华公司股东账户。
原告诉称     熊国庆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联华公司偿还所欠熊国庆借款本金300万元;2、判令联华公司支付熊国庆利息576万元(自2012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共96个月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两项本息合计人民币876万元,后期利息按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判决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创域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股东为自然人叶春和刘小白,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小白,2016年5月5日变更为叶春。2018年6月12日变更为胡华艮。
     2009年7月14日,创域公司与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昌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以宇昌公司出地、创域公司出资的方式在海南省文昌市房地产项目,项目报建时更名为“银河金座”。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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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何国宏与创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开发“银河金座”项目,何国宏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按照创域公司的要求向指定账户支付资金,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宇昌公司知晓何国宏与另外5名即余冬桂、方松、陈超、骆家裕、熊国庆以创域公司一方的名义实际参与了投资合作,何国宏与创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之前,已经实际参与了项目建设、管理。2012年9月12日,宇昌公司与创域公司签订《解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协议书》,协商一致,终止双方在“银河金座”项目上的合资合作关系,协议第五条约定,宇昌公司除退还创域公司的8,316万元投资外,为了回报创域公司,还同意给创域公司6,000万元利润补偿,共计支付14,136万元。2013年3月3日,宇昌公司与创域公司及创域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小白签订《债权债务清算确认书》载明,创域公司所代表的投资方实际包括创域公司与何国宏、余冬桂、陈超、熊国庆等6个自然人,共计
7个实际投资人,按退投协议总共应退款8,200万元,并与以上股东签订还款金额及还款计划,该笔债务由宇昌公司自行清偿,与创域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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