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胡红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山市中考成绩查询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胡红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2 
【案件字号】(2022)湘10民终17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红兵陈新德孟晋忠 
【审理法官】李红兵陈新德孟晋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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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胡红才;陈成林;何志波 
【当事人】无框玻璃门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胡红才陈成林何志波 
【当事人-个人】胡红才陈成林何志波 
【当事人-公司】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的良湖南全律师事务所;朱玲蕊湖南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的良湖南全律师事务所朱玲蕊湖南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的良朱玲蕊 
吴亦凡116张聊天记录【代理律所】湖南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胡红才 
【被告】陈成林;何志波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1.2018年10月26日,何志波转账给胡红才5000000元,当天胡红才又转账给何志波2000000元,即2018年10月26日胡红才、信任房地产公司只借款3000000元;2.2019年1月26日,何志波转账给胡红才2000000元,即2019年1月26日胡红才、信任房地产公司借款2000000元;3.双方确认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是按本金300万元、月息5%支付利息,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是按本金500万元、月息5%支付利息;4.邓某某于2022年2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认为胡红才已偿还其款项,剩余欠款与其无关;5.陈某系陈成林之女,陈成林认可胡红才转账给陈某的款项是归还本案借款;6.邓某甲系何志波之妻,胡红才转款给邓某甲款项是何志波同意的;7.陈成林称2020年2月25日胡红才转账给邓某甲1200000元中有480000元与本案借款无关,但胡红才不认可,胡红才称该1200000元均是归还本案借款,且胡红才称,当天还取
现800000元交给了陈成林、何志波归还本案借款,但陈成林不认可收到该800000元,何志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坚也不清楚。陈成林、何志波未提供胡红才转账给邓某甲1200000元中有480000元与本案借款无关的证据,胡红才、信任房地产公司也未提供陈成林、何志波收到该800000元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红才、信任房地产公司还应偿还陈成林、何志波多少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的借贷关系形成于2018年10月26日及2019年1月26日,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关于“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
规定为准。”胡红才、信任房地产公司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向陈成林、何志波支付的借款利息超过双方约定月利率3%的部分应抵扣借款本金;对支付超过2%月利率未达到3%月利率期间的利息视为偿还全部利息,不抵扣借款本金;对于没有偿还款项的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3月17日即陈成林、何志波起诉之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利息。通过计算(利息计算表附后),截至2021年5月25日,胡红才、信任房地产公司尚欠陈成林、何志波借款本金2581533.16元、利息406062.50元。关于陈成林称2020年2月25日胡红才转账给邓某甲1200000元中有480000元与本案借款无关以及胡红才称当天还取现800000元交给了陈成林、何志波归还本案借款的问题。因双方对对方的陈述均不认可,双方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双方的陈述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胡红才、信任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22)湘1026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胡红才、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被上诉人陈成林、何志波借款本金2581533.16元、利息406062.50元,2021年5月2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581533.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被上诉人陈成林、何志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98元,由上诉人胡红才、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679元,由被上诉人陈成林、何志波负担67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4元,由上诉人胡红才、汝城信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973元,由被上诉人陈成林、何志波负担81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1圣诞节是几月几号2022-09-25 14: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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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何志波、陈成林、邓某某与胡红才及信任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何志波、陈成林及邓某某借给胡红才人民币伍佰万元(小写5000000元),借款月利息3%,按月支付,期限10个月,即从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8月26日,借款期满,本金一次性支付给何志波、陈成林及邓某某。否则承担逾期违约金每天20000元,胡红才签字并按手印,信任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何志波、陈成林签字并按手印,邓某某签字。同时,信任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陈成林、何志波及邓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其房产作为担保,并出具收款收据,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网签预售登证。另认定:1.胡红才借款情况:(1)2018年10月26日何志波转账给胡红才5000000元;(2)2019年1月29日何志波转账给胡红才20000元;(3)2019年1月26日何志波转账给胡红才2000000元。2.胡红才付款情况:(1)2018年10月26日胡红才转账给何志波2000000元;(2)2018年11月26日胡红才转账给邓某某85000元,给陈某85000元;(3)2018年12月25日胡红才转账给邓某某85000元,给陈某85000元;(4)2019年1月26日胡红才转账给邓某某85000元,给陈某85000元;(5)2019年2月27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85000元,给何志波80000元,给邓某某85000元;(6)2019年3月27日胡红才转账给何志波80000元,给邓某某85000元,给陈某85000元;(7)2019年4月30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85000元,给邓某某850
00元,给何纯80000元;(8)2019年5月27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85000元,给邓某某85000元,给何志波80000元;(9)2019年6月26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85000元,给邓某某85000元,给何志波80000元;(10)2019年9月30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300000元;(11)2019年11月23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200000元;(12)2019年11月26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160000元;(13)2019年12月10日胡红才转账200000元给陈某;(14)2019年12月21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200000元;(15)2020年2月11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200000元;(16)2020年2月25日胡红才转账给邓某甲1200000元,另取现金800000元,具体用途不明。3.2020年2月26日,何志波、陈成林及邓某某与胡红才双方结算,由胡红才出具欠条“已还2000000元本金,还欠3000000元本金,利息到2020年2月26日欠利息890000元,胡红才,2020年2月26日”。4.其他往来账目:(1)2020年8月28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某200000元;(2)2021年1月13日胡红才转账70000元(还本金)给陈成林;(3)2021年5月17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成林20000元;(4)2021年5月25日胡红才转账给陈成林30000元。5.信任房地产公司与陈成林、邓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七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信任房地产公司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到购房款5000000元并办理了网签,其中6套房产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了网签,上述房屋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办理他项权登记。以上事实,有陈成林、
何志波的陈述,胡红才、信任房地产公司的辩称,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行转账明细,记录,证明,情况说明,明细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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