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果、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庆果、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三八妇女节几岁开始过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4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6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庆果;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新芬 
【当事人】陈庆果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新芬 
【当事人-个人】陈庆果朱新芬 
【当事人-公司】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大灯总成【代理律师/律所】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李卫校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李卫校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景红李卫校 
【代理律所】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今年19号台风路径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庆果 
【被告】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新芬 
【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
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拘留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清明节表达对已故亲人的思念【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上诉人陈庆果就其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新芬之间经济纠纷一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朱新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刑事拘留,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
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庆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1:37:0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陈庆果就其与被告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新芬之间经济纠纷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朱新芬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故一审法院不宜直接对本案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庆果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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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的大学【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庆果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书,同时指令莒南县人民
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朱新芬在本案中,应系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身份。被上诉人朱新芬的担保行为和其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没有任何联系,被上诉人朱新芬的担保行为将来也不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因此被上诉人朱新芬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鉴于被上诉人朱新芬在本案中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身份。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本案应当与涉嫌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具体理由是:1、被上诉人朱新芬收在到上诉人交付的现金后当日给上诉人出具了收到条。收到条中载明“今收陈庆果现金捌万元,存着。如果出现风险由本人承担”。根据被上诉人朱新芬出具的案涉款项“如果出现风险由其本人承担”的承诺,可以认定为被上诉人朱新芬在2019年2月3日自愿为上诉人的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上诉人在通知单中的期限到期前后,曾多次被上诉人朱新芬要求取款,但至今上诉人未能将款项取出,因此被上诉人朱新芬
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上诉人依法向案涉款项保证人即被上诉人朱新芬主张权利,本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上诉人与朱新芬的通话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整理各一份,证实朱新芬在电话中称上诉人向其要钱是对的,朱新芬还称我尽量给你准备钱,保证瞎(丢)不了。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庆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陈庆果、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民终6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45-49号15A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350695260G。
     法定代表人:江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校,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庆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7民初4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庆果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书,同时指令莒南县人民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朱新芬在本案中,应系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身份。被上诉人朱新芬的担保行为和其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
是客观上均没有任何联系,被上诉人朱新芬的担保行为将来也不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因此被上诉人朱新芬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鉴于被上诉人朱新芬在本案中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身份。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本案应当与涉嫌的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具体理由是:1、被上诉人朱新芬收在到上诉人交付的现金后当日给上诉人出具了收到条。收到条中载明“今收陈庆果现金捌万元,存着。如果出现风险由本人承担”。根据被上诉人朱新芬出具的案涉款项“如果出现风险由其本人承担”的承诺,可以认定为被上诉人朱新芬在2019年2月3日自愿为上诉人的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上诉人在通知单中的期限到期前后,曾多次被上诉人朱新芬要求取款,但至今上诉人未能将款项取出,因此被上诉人朱新芬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上诉人依法向案涉款项保证人即被上诉人朱新芬主张权利,本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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