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湖南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志伟、刘双铭与邓代灯、邓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会、湖南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志伟、刘双铭与邓代灯、邓文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鹤楼漫天游【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终29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红兵陈新德孟晋忠 
【审理法官】李红兵陈新德孟晋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会;湖南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某伟;刘双铭;邓代灯;邓文达 
汇通快递价格【当事人】李会湖南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某伟刘双铭邓代灯邓文达 
【当事人-个人】李会曹某某伟刘双铭邓代灯邓文达 
【当事人-公司】湖南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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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万华谷腾峰林祥优刘纯 
【代理律所】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会;湖南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双铭;邓文达 
【被告】邓代灯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邓代灯、李会、邓文达款项往来频繁、数额巨大,《还款协议书》应是李会、邓文达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进行大致清算后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并将经济往来转化为对具体人的借款。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不当得利合同第三人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家用吸尘器怎么选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为:一、邓代灯是否具有本案
赞美黄河的诗句的诉讼主体资格;二、邓代灯主张的借款本息能否得到支持;三、会铭房地产公司、曹某某伟、刘双铭是否应承担本案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还款协议书》载明:就2016年至今,李会、邓文达共同向邓代灯、邓某2、邓某3、邓某1、胡某某、谭某1、谭某2、邓文达小姨、邓文达共计九人借款……至2018年8月19日起,欠邓代灯1000万元,于2020年8月19日前还清,利息固定为100万元。邓代灯是该《还款协议书》载明的债权人,邓代灯与《还款协议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邓代灯持《还款协议书》起诉,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邓代灯起诉称,其与李会系准翁婿关系。因李会资金周转需要,其同意低息借款给李会。从2015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7日,邓代灯多次转账给李会,共计本金13672800元,李会偿还本金及利息3577000元。截至2017年12月13日,李会共欠其借款本金10095800元。2018年8月19日,李会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截至2018年8月19日,李会欠邓代灯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固定为100万元,共计1100万元。李会称,邓代灯的女儿邓文达与李会在2012年至2017年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为准翁婿关系的四、五年期间,李会担任邓代灯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的行政副总或总经理,为邓代灯管理多家公司各项事务。在此期间邓代灯向李会转账的账户,基本上都是邓代灯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户使用,由公司财务人员向李会进行转账,转账的款项大部
歇后语大全及答案搞笑分也是为了处理公司事务,因此不存在李会向邓代灯借款的事实。李会出具的《还款协议书》其实是写给邓代灯女儿邓文达的,上面所写的金额是作为李会与邓文达分手的分手费,是因感情纠纷产生的,只是为了体现得更合理合法而写成了《还款协议书》,写成了欠邓文达父亲邓代灯等九名亲属的欠款。本院认为,邓代灯、李会、邓文达款项往来频繁、数额巨大,《还款协议书》应是李会、邓文达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进行大致清算后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并将经济往来转化为对具体人的借款。李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能够辨知出具《还款协议书》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李会无法提供足以推翻该《还款协议书》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还款协议书》予以采信。李会应当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偿还邓代灯借款本息110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判决已作详细评述,本院认可,不再赘述。  关于李会提出其转账给邓代灯女儿邓文达不当得利纠纷以及李会为邓代灯装修房屋合同纠纷两案已提起诉讼,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的问题。因李会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因此,对李会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会、会铭房地产公司、曹某某伟、刘双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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