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
什么是“以营利为⽬的”?
1、所有的民间借贷只要约定利息,都可以看成具有营利性,所以不能做扩⼤性解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在正规官⽅渠道不能及时获得帮助的情况下,通过私⼈关系、社会关系互相救急的民间借贷,在中国有⼏千年的传统,已经成为社会⽣活的⼀部分,国家层⾯任何的活动。应该看到,⼏乎所有的民间借贷,都会约定利息,如果机械地理解“以营利为⽬的”,把任何形式的收息⾏为都认定为“以营利为⽬的”,不亚于扼杀了这种社会互通⽅式,背离了正常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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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典》及⼈民银⾏是⽀持⾃然⼈借贷约定利息的。
《民法典》第六百七⼗九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成⽴。”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匆匆的近义词可见,《民法典》禁⽌⾼利贷,这跟新《若⼲规定》是⼀致,但也⽀持民间借贷存在的利息⾏为,因此,不能将民间借贷存在利息的⾏为视为“以营利为⽬的”。如何选车牌号码
此外,《中国⼈民银⾏关于取缔及打击⾼利贷⾏为的通知》第⼆条规定:“民间个⼈借贷利率由
借贷双⽅协商确定,但双⽅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利借贷⾏为”。可见,作为⾦融活动的主管部门,⼈民银⾏也是⽀持民间个⼈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不在禁⽌之列的。
3、应结合《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中⾮法放贷的规定来理解“以营利为⽬的”。
2019年10⽉21⽇,最⾼法、最⾼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其中在规定⾮法放贷⼊罪条款,有:违法性、营利性、职业性、⾼利性、严重性五个构成要件。可参照“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10次以上”,理解“以营利为⽬的”,这样就有了可以量化的适⽤标准。
4、应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理解“以营利为⽬的”。
2019年11⽉8⽇,最⾼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其中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组织或者⾃然⼈从事的民间借贷⾏为,应当依法认定⽆效。同⼀出借⼈在⼀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为的,⼀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民间借贷⽐较活跃的地⽅的⾼级⼈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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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b股是什么意思虽然该条没有出现“以营利为⽬的”的字样,但也是规定了民间借贷⽆效的情形,并且是以“同⼀出借⼈在⼀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为的,”作为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按照法律精神相⼀致的原则,既然新《若⼲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放贷⼈民间借贷⽆效的情形,应该将“以营利为⽬的”参照“九民纪要”中关于职业放贷⼈的认定标准,做到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的⼀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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