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光、李兴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n号房主犯赵主彬刑期增加5年【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9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路德虎蔡妍婷刘灵玲
【审理法官】路德虎蔡妍婷刘灵玲
【文书类型】适合跨年发的朋友圈图片判决书
【当事人】张启光;李兴祥;马晓珊
【当事人】张启光李兴祥马晓珊
【当事人-个人】张启光李兴祥马晓珊
软件公司资质【代理律师/律所】李剑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父情节李剑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剑刚 江苏银行信用卡
【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启光;李兴祥
【被告】马晓珊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李兴祥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张启光的工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启光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李兴祥与马晓珊银行账户转账及、支付宝等完整的转账记录。李兴祥和张启光的上述申请均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对双方的上述申请,本院均不予准许。
革命烈士诗【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双方往来款项的数额,一审已经逐笔查明。对于李兴祥、支付宝转账支付的部分款项,张启光主张系麻将或款项,但也同意作为李兴祥的还款,一审法院也已将上述转账认定为还款。李兴祥上诉认为双方往来款项不清,但并未指出对哪些款项有异议,也未提交反驳证据。对李兴祥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从双方的聊天有关利息的表述,结合2018年10月6日欠条的数额,双方之间不仅约定了利息,约定的利率还高于月息2%。一审法院按照月息2%进行核算,处理正确。李兴祥上诉称张启光属于职业放贷人、涉案借贷疑似套路贷,但并未提交
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李兴祥的上述主张,本院也不予采纳。在本案中,借贷本金总额达370余万元,从常理讲,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张启光在本案中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用于李兴祥、马晓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一审法院驳回张启光要求马晓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 综上,张启光和李兴祥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已由张启光预交11175元,李兴祥预交11175元),由双方按照各自预交金额分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7:15:08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启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马晓珊对李兴祥偿还张启光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李兴祥、马晓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上诉理由:一、李兴祥、马晓珊向一审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李兴祥与马晓珊之间于2017年3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相互转账,李兴祥转给马晓珊40笔款金额46
4085元,马晓珊转给李兴祥11笔款金额213000元,仅33页上的往来转账金额高达67万余元,巨额款项已经用于李兴祥、马晓珊夫妻的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况且这仅仅只是李兴祥、马晓珊招行银行账户之间极少部分的转账记录金额,并未包括其他转账记录。二、张启光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分45笔借给李兴祥370余万元2016年6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李兴祥分70多笔返还张启光部分本金与利息,因此,从本案的借款期限、借还款金额及借款频次亦可证实李兴祥、马晓珊借款的用途是用于李兴祥、马晓珊共同生产经营及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综上,李兴祥的借款事实马晓珊是知情的,并且参与了借款事宜,该借款款项事实上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兴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李兴祥无须向张启光偿还1882632.67元款项和15264.60元利息,因无正式借款合同,无约定利息条款,按照实际偿还金额为准;3.由张启光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李兴祥与张启光并无正式合同约定利息,欠条与实际金额不符,李兴祥所偿还款项都应是本金偿还,无须承担所借款项的利息。一、张启光无业,从银行贷款出来放贷,属于民间职业放贷人,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签署的欠条应属于无效,李兴祥无须承担所借款项的利息。二、李兴祥偿还张启光的款项是有规律的,张启光从银行借款放贷给李兴祥,
李兴祥每月足额还款给张启光,不应存在任何利息。三、张启光声称李兴祥随借随还,属于疑似套路行为,本案中跨越几年的还款李兴祥也不清楚。 综上,张启光和李兴祥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启光、李兴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9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刚,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珊。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启光、上诉人李兴祥因双方及被上诉人马晓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启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兴祥、马晓珊连带偿还张启光借款195万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起每月借款利息5万元,直至借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李兴祥、马晓珊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李兴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启光借款本金1882632.67元、利息15264.60元,之后的利息继续以1882632.67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8年10月7日起计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张启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李兴祥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启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马晓珊对李兴祥偿还张启光的全部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李兴祥、马晓珊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上诉理由:一、李兴祥、马晓珊向一审提交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李兴祥与马晓珊之间于2017年3月份至2018年11月份相互转账,李兴祥转给马晓珊40笔款金额464085元,马晓珊转给李兴祥11笔款金额213000元,仅33页上的往来转账金额高达67万余元,巨额款项已经用于李兴祥、马晓珊夫妻的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况且这仅仅只是李兴祥、马晓珊招行银行账户之间极少部分的转账记录金额,并未包括其他转账记录。二、张启光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分45笔借给李兴祥370余万元,2016年6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期间李兴祥分70多笔返还张启光部分本金与利息,因此,从本案的借款期限、借还款金额及借款频次亦可证实李兴祥、马晓珊借款的用途是用于李兴祥、马晓珊共同生产经营及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综上,李兴祥的借款事实马晓珊是知情的,并且参与了借款事宜,该借款款项事实上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