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6.04.26
【字 号】徐建发[2006]63号
【施行日期】2006.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的通知
(徐建发〔2006〕6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市建设局作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执法机构是指局属行政处室和受委托执法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本局或受委托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四条 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权范围,实施检查;根据众举报、领导安排,或者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要求应及时填报《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持该表和被调查方签收的有关文书到局法规处登记备案。
  执法机构进行执法时,谁先发现违法行为谁先展开调查,后展开调查的执法机构居于配合地位。法规处在执法机构就介入先后发生分歧时,根据登记备案统一处理。
  第五条 经批准立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以掌握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加,当事人或证明人则应个别接受询问。询问时,执法人员首先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的《调查询问
笔录》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七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该申请并以市建设局的名义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第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经该执法人员所属执法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局法规处复核。
  第九条 局法规处接到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文书填写是否正确。
  第十条企业贷款 局法规处对案件核审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世界第一等歌词  第十一条 《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局法规处核审后,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立案、撤案。撤销行政案件必须填写《案件撤销审批表》,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根据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的案件处理审批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填写“以上违法事实有_____________及有关材料为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卷宗,一份送局法规处归档;需要向上级部门备案的,则应制作五份。
工商查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市建设局行政处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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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笑江湖片尾曲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知书》一经作出,应当在七日内(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列三日、七日与之相同)同时送达,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由局法规处召集该案原会审会签人员讨论,形成意见后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签发。
  第十五条 给予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在局有关行政处室或单位补办有关手续的,由局法规处在审核通知书回执单后制作《补办手续通知书》,通知有关行政处室或单位予以办理;应通知当事人复工的,由执法机构制作并送达《复工通知书》。
快手视频怎么删除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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