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7.09.23
【字 号】徐建发[2007]123号
【施行日期】2007.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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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7〕123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局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
  附件: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
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
  第三条 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有必要的验算,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六条 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第七条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采用型钢制作的悬挑梁,不得采用钢管。型钢的规格、型号、固定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应采纳工程设计单位对防范生产安
全所提出的指导意见。与建筑结构连接宜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
  第八条 悬挑架架体应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并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第九条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第十条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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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一字型脚手架两端;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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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第十三条 材料及制作
  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钢管、扣件有裂缝、变形的;
  4、钢管壁厚、外径、端面等偏差超标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十四条 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条 搭设
  1、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十六条虚拟机教程 初次搭设的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安监机构申请脚手架初次搭设核验见证,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有下
列情形之一,也应进行检查验收:
  1、达到设计高度;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第十七条 悬挑架防护
增资扩股  1、沿架体外围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式安全立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开口及内立杆与外墙间距大于20cm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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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 拆卸
  1、拟拆卸悬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悬挑架拆卸作业。
  2、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作业条件与防止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条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徐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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