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1.18
施行日期
2020.01.01
文号朋友圈直升机
徐政规〔2019〕4号
主题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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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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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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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职工医保由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组成。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基金管理工作。各县(市)、铜山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经办服务,具体承办与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及使用相关的医疗保险事务。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基金的专户管理,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职工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各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全市分设市区(含贾汪
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等7个参保经办地区(简称参保地)。
 
第七条 以下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医保: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我市公安部门发放的《江苏省居住证》、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和协保人员。
 
第八条 跨地区、流动性大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由其主管部门与市医疗保障局协商,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职工医保。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双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二)参保单位按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单位和个人合计费率(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保
险待遇,但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选择上述参保形式,一个统筹年度内不予变更。
  (三)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江苏省发布的标准确定。
 
itunes 11.1第十一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筹集办法
  (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筹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
  (三)新参保人员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当年费用,以后年度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四)退休人员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退休时一次性计提15年,以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由个人缴纳的部分按年缴纳。
  (五)个人缴费从个人账户中划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账户划入额中抵扣。
 
ABAB四字成语第十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一)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二)新参保人员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当年费用,以后年度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三)个人缴费从个人账户中划缴;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账户划入额中抵扣。
 
第十三条 对于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随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缴纳。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不能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况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参保单位破产、改制、关闭时应当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1尺是多少厘米
 
第十六条 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缴费
  (一)市属困难企业由市审核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本地困难企业进行认定。
  (二)困难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缴费参保:
  1.困难企业人员全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但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在职职工工资低于江苏省发布的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执行。
  2.困难企业暂无能力全员参保的,必须为退休人员缴费参保。未采取一次性补缴方式为退休人员缴费参保的,继续缴费过程中企业破产、关闭的,应当按照破产、关闭企业为退休人员缴费参保的办法办理。
  3.困难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具有缴纳医保费用能力后,应当全员参保。
  (三)企业破产、关闭时,应当以退休人员养老金为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年限的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
  (四)资金来源
  1.困难企业应当优先为退休人员筹集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企业筹集不足时,由企业主管
部门(集团公司)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确实无力解决的,根据企业困难程度,每年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余由企业和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解决。
  2.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改制时应当按规定优先为本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清医保费用。企业提留不足的,以及本办法下发前已经破产、企业无资产的,由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同级政府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所需资金。
  (五)在徐省部属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遇有重大突发性疾病流行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的特殊情况,导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
 
第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省下达的医疗保险参保扩面任务,每年初向各县(市)、铜山区分解下达医疗保险参保扩面计划。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以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计入标准为:
  (一)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为2.5%;36周岁(含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划入比例为2.8%;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的划入比例为3.7%。
  (二)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69周岁(含69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为5%;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划入比例为6%。
  (三)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划入个人账户资金额,低于500元者补足到500元;70周岁以上,低于600元者补足到600元;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低于800元者补足到800元。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支付本人住院、门诊、药店购药、家庭病床等个人自付部分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
  (二)缴纳本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基本照护保险等费用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
  (三)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准字号药品;《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内丙类项目;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门诊诊察费超出普通门诊诊察费的部分,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超出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的部分;本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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