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30
【字 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什么眼霜最好用【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朱民
  2012年11月30日
 
 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治理与保护水环境,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排水有关的规划、建设、管养、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环保、公安、城管、交通、卫生、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管养分离、雨污分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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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共排水有关的规划、建设、管养、运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所需经费从水利水务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六条 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排水规划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兼顾排水和防洪的需要,控制和预留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九条 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排水规划编制排水实施方案。排水实施方案应当包含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产权归属等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自行建设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排水实施方案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电脑重启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管养。
孕妇专用护肤品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许可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按规定设置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四)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申请许可前一个月内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水量评估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有关材料。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标准,未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排放口已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及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足以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或者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施工期限衔接。
  申请临时排放污水或者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订立临时使用或者占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城市排水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销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
更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因紧急情况不能办理变更手续的,排水户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 架设、埋设管线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跨越、穿越公共排水设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需要改变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柿子和什么不能一起吃 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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