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中国移动 上海【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蝇的组词【公布日期】2017.12.08
∙【字 号】徐政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8.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地暖安装价格【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苦瓜汁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广州地铁时刻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市社区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第四条 市民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管、城市管理、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护和权属申领等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国土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
用地。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规划部门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人作为规委会成员参加本地涉及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的规委会。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进行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规划、建设。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配置在交通便利、相对独立集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一楼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2018高考满分作文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应在
地块出让前的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作为出让条件之一,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区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等。规划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并将审核结果函告新建住宅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依据土地出让条件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视为政府投资建设;所有权归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首次登记时直接登记至区人民政府名下。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不得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可售范围,应当在销售方案中明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位置、建筑面积等,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房管部门根据规划审批和建筑施工图的标注,房产测绘标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功能和建筑面积,不予列入住宅建筑面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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