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名义车主起诉请求返还车牌号,法院不予受理
“借名买车”名义车主起诉请求返还车牌号,法院不予受理
一、案情综述
北京密云的张女士201310月通过摇号取得了购车指标,自己没有购车,反而把购车指标借给自己的朋友陆某使用,当月陆某出资12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小汽车登记在张女士的名下。201410月份张女士打算自己买车,随即陆某想要回车牌号。陆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打算返还车牌号。
张女士随即以车主的名义起诉至密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要求陆某返还车牌号,法院以车牌号不属于财产的理由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张女士再次起诉到法院,起诉书中称车辆是自己购买,购买后车辆一直有陆某使用,现请求陆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租用费1万元,这次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是借名购车,购车时原告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牌号。因被告需要提供书等证据,法庭另行组织开庭审理。二年级语文下册期中试卷
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反悔称车辆是自己出资购买,车辆是借给陆某使用。被告陆某辩称自己是
借用张女士的购车指标,车辆是自己出资购买,提供了购车合同、车款转账记录、购车发票、书等,合同中购买人是陆某。两次开庭张女士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庭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者认可的证据,法庭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承认争诉车辆是被告借用原告名义,属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反悔,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法院认为车辆系被告购买,被告占有车辆并不属于无权占有,法院对原告请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对原告要求给付租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志文主演的电视剧
二、律师提示:
机动车登记名义人实际上是机动车号牌持有人,并非机动车的实际购买人,由于权属的就职表态发言“分离,导致纠纷错综复杂、真假难辨。北京地区近几年此类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多趋势。关于跨年的文案唯美
从行政法上来说,购车指标是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在限购政策下,购车指标逐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经济价值”。但是法院无法直接确定购车指标的财产性利益,也无法割裂车牌号和车辆本身单独处理。号牌必须与车辆相统一,如果实际出资人因不具有购车指标而不能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登记的车主应一并取得车辆和号牌所有权,并支付实际购车人相应的折价款,保证双方的利益均衡。
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行为存在风险,风险对于借名或者租牌人有风险,对于出借或出租人也有风险。
借名或者租牌人的风险。车辆登记名义人请求返还车辆,实际出资人丧失车辆占有的风险。实践中,借名或者租牌买车者一般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但如果登记名义人居心不良,可能向法院起诉主张实际使用者返还车辆。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均作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债权人可以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车辆,一般认为归债务人所有。如果登记名义人负债或者破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很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出借或出租人的风险。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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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当事人可能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但在借名或租赁号牌案件中,因其约定违反公共政策,该约定可能会无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借名或者租牌买车存在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市民们应充分认识借名或者租牌买车中存在的巨大风险,诚实守信,谨慎行事,不参与、不支持违规行为,杜绝侥幸心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文/刀豆土豆的做法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李后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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