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文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其他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津行终3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莉田大勇杨德润 
【审理法官】张莉田大勇杨德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文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文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文强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2022年3月1号还能转账吗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文强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由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故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缺乏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由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故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10: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付健想购买保利上城五期房屋无法递交购房资料
到熟人黄莹昀,黄莹昀托朋友黄某某帮忙。2019年3月21日,付健约黄莹昀在所住小区旁的“老乡鸡"饭店商谈。商谈后,付健向黄莹昀支付5万元,黄莹昀出具了《收条》。《收条》上半部分黄莹昀写明“今收到付健5万元,如果没有拿到区间内的房子,当天全额退款!区间:5-次顶;户型:117m2(C3)和118m2(C5);保利上城;收款人黄莹昀,3月21日",《收条》下半部分付健写明“楼盘为保利上城五期,开盘日期为2019年3月这一期,尾款3万为开盘买到所选户型当天交,如未选到所约定户型则开盘当天无条件全额退还5万"。黄莹昀收到5万元后,随即转给了在场的黄某某,并把付健的购房资料通过发给了黄某某。同年4月4日,该楼盘开盘摇号时付健摇到了16栋3404室(房型为C6),未摇到C3或C5房型。付健将上述情况告知黄莹昀后,黄莹昀要付健不要签合同然后退款。嗣后,付健于同年4月17日与销售商签订了房型C6的购房合同。一审法院另查明,武汉宏福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房产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与世纪宏图房产公司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许可宏福房产公司加盟世纪宏图房产公司,加盟店名称为“宏福伟业叁号店",企业注册名称为武汉宏福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金城天下分公司。2019年6月1日,双方解除加盟合同。黄莹昀原在宏福伟业叁号店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春节后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是由被告拆除,故原告起诉被告确认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文强。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文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具备起诉条件,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原审法院未依法开庭审理、未进行调查或询问,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被被上诉人拆除缺乏证据,系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原审答辩内容是对拆除房屋事实根据的自认。上诉人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错误,被诉行为是否合法才是本案的审理焦点。被上诉人拆除房屋行为违
法。 
王文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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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行终311号零钱通理财安全吗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剑楠,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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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王文强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确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行初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文强诉称,原告长期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就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应急处置通告,将原告长期居住的房屋强行拆除。2019年7月2日无理由1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执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没有权利房屋。原告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居住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是由被告拆除,故原告起诉被告确认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文强。
     上诉人王文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具备起诉条件,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原审法院未依法开庭审理、未进行调查或询问,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被被上诉人拆除缺乏证据,系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原审答辩内容是对拆除房屋事实根据的自认。上诉人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错误,被诉行为是否合法才是本案的审理焦点。被上诉人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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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由被上诉人强制拆除,故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缺乏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
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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