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在付款义务人未如期付款时,守约方能否要求违约方赔偿利息损失。
简要意见
升级ios7教程依照《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形式包括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对违约金做出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定违约责任,以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参照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赔偿其因债务人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部分类型的合同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例如民间借贷合同,最高法院便通过司法解释固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
分析
一、规范基础即的拼音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司法解释及地方性司法文件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名品牌女装(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商品
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猪皮冻的正确做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五款:“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主张买受人违约诉请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卖人以贷款利息为标准主张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司法案例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公报》2011年第7期(总第177期)]:“被告联达厂尚欠原告双盈公司货款1213785.95元,此款应由联达厂偿还。联达厂通过出具欠条明确了义务,其未付款即应付款并赔偿双盈公司货款的利息损失。”
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案号:(2001)民四终字第13号;来源:《公报》2004年第1期(总:87期)]:“原告已将新发公司的股份转让及配予伟成公司,并且移交了上海新建业公司的有关文件及公章等,完成了其交付义务。伟成公司仅支付了7710092港
元,余款99344360.34港元未付清,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偿付余款和逾期利息的责任。……经审查,在1995年1月25日合约及付款补充协议中均无具体利息及利息起算日期的约定,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主要集中在1997年,故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逾期付款利息应从付款补充协议确定的最后清偿日1997年7
胡琴图片月22日后起算,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利息计算问题。付款补充协议只约定了最后清偿日即1997年7月22日,但并没有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伟成公司未能按照付款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欠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伟成公司支付无偿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是正确的。上海新建业公司上诉认为不应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理论观点
《合同法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依有关法律规定,如违约方违约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从违约方应当支付时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时止,利率一般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作者:江平、程合红、申卫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来源:《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根据新合同法(草案),合同自由原则还广泛适用于违约责任制度之中。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
人这一生啊就一堆堆坎坷是什么歌法(第115条)。在不履行金钱债务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优先于法定的逾期利息(第110条)。”《担保法精要与依据指引》2005年版:“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迟延利息。迟延利息是指被担保债权在清偿期满时未获清偿后所生利息。延迟利息是对债务人的惩罚,也属债务人对债权人应支付的范围,是法定的损害赔偿。所以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此,迟延利息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结论
由上可知,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既可以通过合同双方约定来确定,在未约定时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确定。例如,在合同法草案中,就明确违约金为约定,而逾期利息是法定。也即,逾期利息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以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在金钱债务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如期付款。那么对于权利人而言遭受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相反债务人获得了免费占用资金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因资金被占用所遭受的损失,在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这一损失的计算标准,通常是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但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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