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李普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李普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姚星彤透视门事件2020.03.31  考健身教练证需要什么条件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8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颜映红 
【审理法官】颜映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李普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当事人】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李普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当事人-个人】李普崎 
【当事人-公司】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代理律师/律所】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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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梁奕峰 
【代理律所】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致敬先烈的句子
【被告】李普崎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恒大置业公司应承担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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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恒大置业公司应承担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根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向李普崎交付案涉商品房;第十二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恒大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未能依约交付案涉商品房,扣除“莫兰蒂"台风因素15日外,逾期已超过180日。一审法院根据李普崎的请求判决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并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0.01%(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条约定的出卖人应支付的利息包含买受人已付
贷款部分的利息,故一审判决恒大置业公司赔偿李普崎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恒大置业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第(2)项约定不包括李普崎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的上诉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同时应当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故一审判决恒大置业公司应向李普崎支付违约金31855.19元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恒大置业公司上诉主张本院已生效的(2019)闽02民终3903号民事判决仅支持了被上诉人林建辉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但对全部房价款的1%违约责任依法予以驳回。经查,上述(2019)闽02民终3903号案件的出卖人亦为恒大置业公司,但其与买受人林建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本案的约定并不相同,故恒大置业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恒大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9: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6日,李普崎与恒大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李普崎购买厦门恒大帝景项目二期地块四10-1某楼7层704室,房屋总价款3185519元;李普崎于签订买卖合同前已支付定金20000元,于2017年3月3日前支付首期房款965519元,余款2220000元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恒大置业公司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向李普崎交付该商品房;若恒大置业公司逾期交付超过180日后,李普崎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书面通知恒大置业公司,恒大置业公司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李普崎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李普崎付款之日起,按0.01%(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恒大置业公司应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李普崎支付违约金。    2017年4月10日,李普崎(借款人)、恒大置业公司(保证人)、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由李普崎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借款2220000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至2047年4月10日止,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9%下浮8%执行;合同同时约定,李普崎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补充条款第一条约定“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一年以内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
按照提前还贷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收取一个月的贷款利息作为违约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已按约将按揭贷款2220000元汇给了李普崎,李普崎将贷款汇入恒大置业公司银行账户李普崎于2017年5月起逐月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偿还贷款本息。    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确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7年4月6日取得备案登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恒大置业公司确认李普崎已按约定全额支付购房款项,确认案涉房屋尚未交房,确认案涉房屋周围无中高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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