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反典型案例五则
今天分享⼏则反典型案例,包括、涉⿊、贪污、保险、操纵证券市场⼏种类型。在看案例之前,先了解下《刑法》中关于罪及相关刑罚的规定。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
(⼀)提供资⾦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汇往的;
(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祝贺高考的祝福语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四川宜宾周某⼄案
●基本案情
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私、贩卖、运输案件中发现的线索。2012年8⽉,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民法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犯“⾛私、贩卖、运输、制造罪”;依照《刑法》第⼀百九⼗⼀条判周某⼄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民币15万元。
●⼿法
⼀是提供银⾏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周某⼄提供本⼈银⾏卡账户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资⾦使⽤,同时以⾃⼰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掩饰资⾦真实来源。⼆是现⾦携带出境。周某⼄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刘某银⾏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到缅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周某⼄以⾃⼰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住宅及车辆,转换⾮法所得,使⾮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案例⼆⼴西梧州岺某桂涉⿊案侧方位停车
●基本案情
2012年11⽉13⽇,⼴西壮族⾃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对岑某意等63⼈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安局商请中国⼈民银⾏梧州市中⼼⽀⾏从资⾦交易⽅⾯协助认定犯罪性质。经查,从2010年开始,以岑某意为⾸的⿊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放⾼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额收益。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管理。岑某桂明知财产性质,仍以其个⼈名义在多家银⾏开设专门账户进⾏管理,并试图通过投资砖⼚、松脂等⽣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2014年10⽉27⽇,⼴西壮族⾃治区⾼级⼈民法院⼆审依据《刑法》第⼀百九⼗⼀条第⼀款判决岑某桂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民币100万元。
⼀是利⽤现⾦。2011年1⽉⾄2012年5⽉,岑某桂帮助其兄岑某意管理开设、放⾼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少去岑某意出租屋领取现⾦⼀次,每次⼏万元到⼗⼏万元不等,需要使⽤时再由岑某桂提供现⾦。⼆是利⽤银⾏账户。岑某桂在多家银⾏开设账户,为岑某意保管⾮法收⼊,累计涉及现⾦600万余元,并向梁某等账户转账40万元⽤于投资。三是利⽤投资。梁某协助岑某意以其个⼈名义将资⾦投资到松脂、林⽊、砖⼚等⾏业做⽣意,由岑某桂负责公司财务,进⾏现⾦交接及银⾏转账。
案例三湖北王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
该案系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徐某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王某协助徐某(外逃)掩饰、隐瞒资⾦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显的⾏为,遂向中国⼈民银⾏武汉分⾏通报了案情。中国⼈民银⾏武汉分⾏针对徐某外逃情况,专门向检察机关宣讲反法律法规中关于判定罪的司法解释,并积极开展资⾦交易协查,协助分析案情,最终有效推动当地⼈民法院在上游犯罪主体外逃、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判处了罪。2013年7⽉21⽇,湖北省某县⼈民法院作出⼀审判决,认定王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缓刑1年零6个⽉,并处罚⾦⼈民币360万元。
●⼿法
犯罪电影⼀是盗⽤他⼈证件开⽴账户,帮助徐某转移转化贪污贿赂所得。⼆是专门成⽴北京某投资公司和北京某⼴告公司,⽤于投资和划转资⾦。三是虚假投资改变资⾦性质。王某以投资保税区⼯程项⽬为由开设银⾏验资账户,并将1500万元从北京某投资公司汇⾄验资账户,后⼜以投资项⽬取消为由收回投资款,掩饰该笔资⾦为贪污贿赂所得的性质。四是购买房产并租赁盈利。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5套,⽀付房款981万元,并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五是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某信托公司购买为期18个⽉的股权收益的理财产品1600万元。六是以投资实
业为名实施借贷。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680万元借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款项由北京某⼴告公司代为⽀付。当⽇与徐某关系密切的商⼈吕某将⾏贿款700万元汇⾄北京某⼴告公司,王某随即通过⽹银从北京某⼴告公司汇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680万元。
案例四安徽合肥汪⽒家族清洗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案
●基本案情
该案由某商业银⾏安徽分⾏上报的反可疑交易报告触发。中国⼈民银⾏合肥中⼼⽀⾏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后,⽴即开展反调查,发现该线索与全国⾸例操纵证券市场⾏为主体“汪某中”存在密切关联,具有重⼤犯罪嫌疑,遂将线索移交安徽省公安厅,并开展案情会商、协助调查⼯作,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重要⽀持。2012年7⽉1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民法院作出⼀审判决,认定汪某益等3⼈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5年不等,并处罚⾦合计⼈民币3500万元。该案为我国宣判的⾸例证券业案。
●⼿法
⼀是利⽤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2008年,汪某中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调查之初,即利⽤多名亲属协助分散转移资⾦,被利⽤转移资⾦的账户多为汪某中家族成员在各银⾏开⽴。⼆是不计
成本跨⾏取现、异地取现、⽹银转账。汪某益、汪某华等在转移⾮法资⾦过程中使⽤的银⾏卡开⽴在多家银⾏多个省市的分⽀⽹点。同时,发⽣多笔百万元以上的异地⼤额现⾦存取交易,直接采取“⼈携钱⾛”的⽅式转移资⾦。三是利⽤银证转账功能,通过股市清洗资⾦。汪某益接收汪某中7000万元资⾦后,全部转⼊其证券账户并分散转出。四是借基⾦会之名,掩饰转移⾮法所得。2008年,汪某中以⽀持教育事业为名,设⽴基⾦会。2018年6⽉,基⾦会收到他⼈3300万元转账后,⽴即以⽹银⽅式分33笔、每笔100万元转出⾄汪某益等⼈账户。
案例五王某利⽤⼈寿保险案人世间人物结局
2017年7⽉,某⼈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称王某趸交保费2.65亿元,与其⾝份不符,资⾦来源不明,涉嫌。经中国反监测分析中⼼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均具有⼤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且王某在2017年曾因操纵市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处罚,初步判断王某及其交易对⼿合谋操纵证券市场,遂向公安机关进⾏通报。经证监会⽴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刘某利⽤实际控制的基⾦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2316.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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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趸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资⾦交易记录显⽰,王某⾃2015年12
⽉⾄2017年6⽉,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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