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高院官方发布: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附:《九民纪要》关于借款合同部分)
法规政策⾼院官⽅发布:关于在裁判中统⼀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附:
《九民纪要》关于借款合同部分)
关于在裁判中统⼀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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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 圆通快递查询单号第⼀、第⼆中级⼈民法院,第三中级⼈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融法院,各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北京冬奥会手抄报内容⾃2019年8⽉20⽇起,中国⼈民银⾏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每⽉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民银⾏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根据2019年11⽉8⽇最⾼⼈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规定,⾃此之后⼈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将有关表述标准统⼀如下:感动中国2015十大人物
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付⾃****年**⽉**⽇起⾄***⽌的利息,2019年8⽉19⽇之前按同期中国⼈民银⾏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20⽇之后按同期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另,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每⽉公布⼀次LPR,且有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个案裁判应当根据当事⼈诉讼请求和查明事实,依法确定LPR的采集⽅式和品种(⼀般以⾄执⾏⽇1年期LPR⽉平均值计付)。
以上通知⾃下发之⽇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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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下发前已判决的案件,⽆需再变更⽂书主⽂表述,可在执⾏阶段⼀并处理。
上海市⾼级⼈民法院
2019年12⽉10⽇
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
(法[2019]254号)
(三)关于借款合同
⼈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融风险、⾦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利转贷⾏为、职业放贷⾏为的效⼒,充分发挥司法的⽰范、引导作⽤,促进⾦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推动降低实体利率⽔平,⾃2019年8⽉20⽇起,中国⼈民银⾏已经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于每⽉20⽇(遇节假⽇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民银⾏贷款基准利率这⼀标准已经取消。因此,⾃此之后⼈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
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
51. 【变相利息的认定】
汽车用品批发市场⾦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认为⾦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收取的相关费⽤不合理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应否⽀付或者酌减相关费⽤。
52. 【⾼利转贷】
民间借贷中,出借⼈的资⾦必须是⾃有资⾦。出借⼈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给借款⼈的民间借贷⾏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为⽆效。⼈民法院在适⽤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点:⼀是要审查出借⼈的资⾦来源。借款⼈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尚⽋银⾏贷款未还的,⼀般可以推定为出借⼈套取信贷资⾦,但出借⼈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是从宽认定“⾼利”转贷⾏为的标准,只要出借⼈通过转贷⾏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利”转贷⾏为;三是对该条规定
的“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
在尚⽋银⾏贷款未还事实的,⼀般可以认为满⾜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要件。
53.【职业放贷⼈】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组织或者⾃然⼈从事的民间借贷⾏为,应当依法认定⽆效。同⼀出借⼈在⼀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为的,⼀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民间借贷⽐较活跃的地⽅的⾼级⼈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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