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2000.04.24
∙【文 号】农银发[2000]53号
∙【施行日期】2000.04.2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4日 农银发[2000]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实现资金营运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结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第三条感恩母亲的手抄报图片 本办法所称系统内资金是指系统内人民币资金。
第四条 系统内资金调度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额调度,利率调节。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系统内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总行是全系统资金营运管理中心,拥有全系统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权,负责制定总分行的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分行归还借款、上存资金和借款计划;负责分行的资金平衡,及时兑付上存资金,提供计划内、外借款资金。
分级负责:分行是系统内资金调度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辖区资金营运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辖区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系统内资金调度实行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调度资金。
全额调度:总行对资金营运计划所列科目平衡后的差额实行全额调度。
利率调节:系统内资金调度主要运用利率杠杆,引导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使分行积极组织资金,减少非生息资产占用,增强竞争能力。
第二章 上存资金基层工作经验证明
第五条 上存总行资金的形式有:缴存准备金、计划内上存、计划外上存、特种上存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第六条 缴存准备金由各分行按各项存款增加额的规定比例按月缴存,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分行要在月后10日内向总行办理划缴手续,总行在月后11日若未收到人民银行的进账通知或其他划缴方式通知,将从分行在总行开立的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内自动收缴。存款下降,需要调退时,总行于月后10日内办理调退手续。
缴存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本月应缴(应退)金额=本月各项存款增加(减少)额×缴存比例。
猜成语大全及答案 第七条免检车 计划内上存是总行根据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分行的上存资金;包括农业银行与农发行资金清算而形成的上存总行资金及当期分行的计划内上存和到期约期上存总行资金。
第八条 特种上存是因剥离不良贷款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清算而形成的上存总行资金。从次年始,总行以不同形式分次返还分行。
第九条 计划外上存是在资金营运计划实际执行过程中除总行核定的计划内上存以外的上存资金。
第十条 分行在总行开立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专户,该账户不允许透支。分行根据联行汇差的收付数额随时上存或提取。
第十一条 当年新增的上存资金可在本年内按照先计划外,后计划内的次序进行提取;次年根据总行核定的资金营运计划,全年资金来源与运用科目测算出现资金缺口时,按上述顺序提取上存资金,否则,不再动用计划内、外上存资金。
第十二条 上存总行资金不分期限,分别执行相应档次利率。上存资金利息由总行分别于2、5、8、11月月末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及时计付。
第三章 借款
第十三条 分行向总行的借款按用途分为以下八种:
(一)计划内借款:是总行根据资金营运计划核定分行的向总行借款。
(二)计划外借款:是在资金营运计划实际执行过程中除总行核定的计划内借款以外的向总行借款。
(三)临时借款:是指解决年初资金来源与运用全科目测算资金有余的分行先支后收所出现的临时资金需要而增加的借款。
信用卡和储蓄卡的区别 (四)日拆性借款:是指证券业务清算银行因系统内电子汇兑时间差形成的暂时资金需要而增加的借款。
(五)扶贫借款:是指专项用于发放扶贫贷款的借款,纳入计划内借款统一考核,可因政
策调整而相应改变管理方式。
(六)特种借款:是指因划转信用社准备金及转存款而形成的向总行的借款。
(七)人行专项借款:是指因接收农业发展银行和人民银行的人行专项贷款而形成的向总行借款。
(八)外资贷款转借款:是指总行上收筹资科目转为系统内往来而形成的向总行借款。
第十四条 向总行申请借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的低限;
(二)同业拆出余额在授权限额内;
(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大账清晰。
第十五条 分行向总行借款实行期限和利率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计划内借款、计划外借款、扶贫借款、特种借款、人行专项借款和外资贷款转借款均不分期限,分别执行相应档次利率。
临时借款最长为3个月,执行相应档次利率,日拆性借款期限为一天,执行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
外资贷款转借款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参考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随时调整。
第十六条 分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每年下达的资金营运计划主动归还不同种类的借款,未按要求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临时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可向总行申请展期;日拆性借款不予展期,到期日总行主动从分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中收回。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的借款用途,确定借款的利率档次,具体标准按利率文件执行。借款利息由总行分别于2、5、8、11月月末通过系统内电子汇兑系统及时计收。
第四章 上存资金和借款的调拨程序
第十九条 分行调退上存总行资金或向总行借款必须事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上存资金调退申请书》)(见附件一)或《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二),加盖分行公章及行长名章后,报送总行综合计划部审批。
第二十条 总行综合计划部接到分行的申请后,根据分行的最新资金状况按条件逐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总行综合计划部根据审查结果按权限上报审批后,由综合计划部根据批示,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送达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据此通知书,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实调资金或利用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转账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行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实调资金上存资金或归还借款,也可利用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转账上存资金或归还借款,并于当天电话通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总行营业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借款展期,分行必须在借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向总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三),总行在到期前1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总行同意展期后,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通知书》分别寄送总行营业部和有关分行,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到期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同意而未归还的借款,从到期次日起一律转入逾期借款户管理。
第五章 其他资金调度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行上划国债款项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实调资金,也可通过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账户转账,并及时通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总行营业部。
第二十五条 国债到期后,对财政部退还的国债款项和利息总行综合计划部据人民银行到账通知,及时划拨分行。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二十六条 总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公开市场业务和拆借业务凭《成交单》办理资金调度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资金调度有关规定的分行,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经总行授权,擅自开展同业拆借业务,总行将按拆借资金协议利息收入与同额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差额的两倍,并责令其纠正错误。
(二)向总行借款逾期,按借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在限制分行借款的同时,实行内部通报,必要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行违反资金调度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一)缴存准备金应退金额未有特殊情况不按期调退,互补退日止,按应退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付有关分行;
(二)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未按分行要求的提取时间调退,至调退日止,按到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付有关分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后,以前文件如有与此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资金调度细则,并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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