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  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
特,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的反义词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0.3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
,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0.5  文物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2.大专生可以考公务员吗0.6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v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自然数指的是什么0.9  建设控制地带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彩及形式的区域。
2.0.10  环境协调区    coordination area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
2.0.11 风貌    townscape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2.0.12保护建筑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人的性格
2.0.13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的建(构)筑物。
2.0.14  历史环境要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2.0.15  保护    conservatio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
2.0.16  修缮    preservatio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2.0.17维修  refurbishment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2.0.18  改善    improvemen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2.0.19整修  repair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2.0.20整治  rehabilitatio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3历史文化名城
3.1一般规定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3.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1.8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3.1.9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3.2保护界线划定
3.2.1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2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3保护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4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应服从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2.5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
3.2.6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彩及形式。
3.2.7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历史建筑的要求予以保护。 
3.3建筑高度控制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
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3.2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
规定。
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3.3.3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
3.4道路交通
3.4.1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4.2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密度指标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
3.4.3有历史城区的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该城市的最高等级道路和机动车交通流量很大的道路不宜穿越历史城区。
3.4.4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
3.4.5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
3.4.6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甜酸排骨的做法
3.4.7道路及路口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3.5市政工程
3.5.1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3.5.2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
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