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康恒诊所、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康恒诊所、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0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秋姗谭植元王强力 
【审理法官】赖秋姗谭植元王强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康恒诊所;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深圳康恒诊所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深圳康恒诊所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郑小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何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赵亚文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郭东伟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 
便携式农药残留检测仪>曲拼音【代理律师/律所】郑小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何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赵亚文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郭东伟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小辉何平赵亚文郭东伟 
【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康恒诊所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为及行政复议争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及行政复议争议。被上诉人龙华卫生健康局对上诉人作出的两项处罚中,因医生未在处方笺上注明临床诊断,予以35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陈向东一人,予以5万元的处罚,争议主要在于认定陈向东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是否正确。上诉人是在深圳市设置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五)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规定取得医师、护士(师)、药师(士)、技师(士)等相应资格或者职称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诉人处人员陈向东虽可能具有一定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能力,但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陈向东所提供的1993年陕西省医学考试中心颁发的乡村医生西医士专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不属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乡村医生证书,2000年广东省博罗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西药师资格证,是药监部门和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是合法有效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资格或职称证书,两份证书均不属于按照规定取得的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师、护士(师)、药师(士)、技师(士)等资格或者职称证书,因而陈向东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认定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陈向东开展的输液活动是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因此上诉人已构成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违法行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
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上诉人违法使用陈向东一人,应对上诉人处5万元。被上诉人龙华卫生健康局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龙华区政府复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康恒诊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qq网名 男生2021-10-23 10:00:18  顺风单号查询快递查询
深圳康恒诊所、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10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康恒诊所(原深圳康泉诊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天通工业园门口某某101。
     负责人郑时琼。
     委托代理人郑小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原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某某清湖行政服务中心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洪彬,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严锡晖,该局副局长。
浦发网银     委托代理人何平,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亚文,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场沿河路龙华新区管委会大楼v>法定代表人王卫,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华。
     委托代理人郭东伟,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康恒诊所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龙华卫生健康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9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23日,被告龙华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对原告医疗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在原告处发现“深圳康泉诊所处方笺”1份(姓名:林XX,日期:2018年11月22日),未注明临床诊断;2.患者林XX正在输液。被告龙华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对杨XX、林XX以及原告时任负责人陈向东进行调查,查实:1.“深圳康泉诊所处方笺”(姓名:林XX,日期:2018年11月22日)为医师杨XX于2018年11月22日在原告处开具,医师杨XX忘记在该处方笺上注明临床诊断;2.林XX由医师杨XX接诊,由陈向东为其进行输液操作;3.陈向东从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3日在原告处为患者进行输液操作;4.陈向东于2000年8月20日取得由广东省人事厅颁发的粤初职证字第000803504851
6号《广东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该证载明:陈向东于2000年8月经博罗县人事局考核认定,具备西药师资格。2019年1月30日,被告龙华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陈向东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告龙华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同时提交了陕西省医学考试中心给“陈象东”发放的医士资格证书,该证记载:“陈象东”经全省乡村医生西医士专业水平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该专业中专水平。被告龙华卫生健康局经复核,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3月20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华区政府)依法受理。后被告龙华区政府通知被告龙华卫生健康局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相关材料,被告龙华区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龙华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查明,深圳康泉诊所于2019年2月12日将名称变更为深圳康恒诊所,即本案原告,投资人由陈向东变更为郑时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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