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有关问题解答
问题目录
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资料?
2、房屋不动产原权利人(售房人)为什么不能查询调取房屋现不动产权利人(购房人)购买房屋时向登记部门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等登记资料?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或委托律师代理查询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或律师查询可以申请以哪些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每份申请书能查几个不动产单元?
5、利害关系人查询、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或持法院调查令查询为什么不能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6、房屋竣工时间为什么在不动产登记簿结果中有的填写或有的未填写?房屋竣工资料应到什么档案管理部门查询?
7、继承人查询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由什么单位或部门出具?
8、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有哪些?
9、未成年人应由什么人代理查询?
10、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什么人代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1、夫妻之间代查一方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什么还需要出具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12、为什么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查询只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不能根据查询人要求出具其它证明材料?
13、什么是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14、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禁止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15空工资一般多少钱一个月、个人的不动产(含房屋)登记档案资料原件一般有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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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以下均简称《查询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2、房屋不动产原权利人(售房人)为什么不能查询调取房屋现不动产权利人(购房人)购买房屋时向登记部门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等登记资料?
答:《查询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因不动产原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是原权利人取房屋权利时提交的登记材料,而现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现权利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分别形成独立卷宗档案,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一致对应。所以原权利人不能查询复制现权利人的登记档案资料。同理,现权利人也不能查询原权利人的登记档案资料。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或委托律师代理查询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1年立冬是几月几号几点几分答:《查询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4、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或律师查询可以申请以哪些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每份申请书能查几个不动产单元?
答:《查询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5消灭毛毛虫、利害关系人查询、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或持法院调查令查询为什么不能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查询办法》第四章关于利害关系人查询的内容中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同时,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见,律师经利害关系人委托或者持人民法院调查令,并根据《查询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申请查询的,也属于“利害关系人查询”。因此,利害关系人、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或持法院调查令查询均不能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6、房屋竣工时间为什么在不动产登记簿结果中有的填写或有的未填写?房屋竣工资料应到什么档案管理部门查询?
答:权利人个人的房屋均系购买、拆迁安置、继承等方式取得,登记类型一般均为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主要是确认物权的归属,房屋竣工材料不是登记要件,登记部门在现登记簿中无需填写房屋竣工时间。所以,在现登记新系统的不动产登记簿中查询不到房屋竣工时间。但原在房产部门在老系统中登记时,有时根据权利人申请书中自行填写的竣工时间在登记时进行了填写,有的未进行填写,因而造成有的登记簿有此项内容,有的登记簿没有。因房屋竣工资料属房屋不动产建筑资料,查询请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地址:阜阳路与阜南路交口西南角南50米)
7、继承人查询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由什么单位或部门出具?
答:被继承人所在街道、社居委、派出所出具均可。被继承人有原单位也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或复印人事档案件后盖单位公章;在户口簿中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出具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8、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有哪些?
答:《查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
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9、未成年人应由什么人代理查询?
答: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理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燃气热水器打不着火>清朝历代皇帝(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证明前一顺序监护人均死亡的,后一顺序监护人才能作为代理人。
10、精神病人、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什么人代理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证明前一顺序监护人均死亡的,后一顺序监护人才能作为代理人。
11、夫妻之间代查一方不动产登记资料为什么还需要出具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因物权已明确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一方所有,所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另一方查询其登记资料,需按委托方式进行查询。如能出示结婚证原件,可按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查询出具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
12、为什么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查询只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不能根据查询人要求出具其它证明材料?
答:《查询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
登记资料查询只能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簿记载的信息出具查询结果,不能依查询人要求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证明、原房屋出售时间证明 、原房屋情况证明、未享受拆迁安置房证明等。因房改福利分房有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帖等多种方式,且即使取得了房改房还未进行不动产登记或登记未注明房改方式取得等多种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凭登记结果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等的相关证明。因原权利人房屋出售后现已无不动产权利,房屋登记中的权利人变更为现权利人,查询结果只能反映现登记簿中权利人相关权利信息,所以原房屋权利人无查询到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不能显示,无法出具原房屋出售时间和原房屋情况证明。
13、什么是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答: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指与不动产本身不可分离的,对房屋某些特点进行的客观描述,他们因房屋的建成而自然形成,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这些信息是房屋本身的信息,与房屋权利人的变动关系不大。这类信息形成后具有相应的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化,其内容对于确定房屋的价值具有很大的决定意义,主要体现了登记的技术问题。具体讲包括:(1)房屋的坐落或地址。(2)房屋面积。(3)房屋用途。(4)其他自然属性。包括房屋权属证书情况、土地情况、房屋结构、产别等。
14、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有权禁止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答:《查询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15、个人的不动产(含房屋)登记档案资料原件一般有哪些材料?
答:权利人个人的不动产(房产)取得方式一般为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或拆迁置取得,其登记时提交的登记材料要件有:申请书、买卖合同(拆迁安置房为拆迁协议及安置证明)、契税发票、询问笔录、权利人身份证件、面积测绘报告(房屋所在的报告单页)、房屋分户图等。不动产的建设相关规划、设计、小区平面图、竣工资料等,现均在合肥市城建档案馆保存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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