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图书类和档案类资料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学校的图书和档案建设,保护学校历史记录,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学校鼓励本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校友及其家属、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学校捐赠图书类和档案类资料,用于学校公共服务事业。
纪律教育学习心得      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及受赠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上述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接受捐赠的图书类资料包括各种有收藏价值的手稿、古籍、图书、期刊、视听资料、数字化产品等。
      第三条接受捐赠的档案类资料包括个人档案和校史资料。武汉二本大学有哪些学校
      个人档案指本校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校友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出席国内外重要活动的讲话稿、照片、录音、录像;重要著作、译著、论文、译文及手稿;个人业务自传;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笔记;重要社会兼职聘书;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奖章和纪念品;学历学位证书;其他具有较高保存价值的材料和实物等。
      校史资料主要包括记录反映学校校园变迁、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要成就及重要历史
人物的照片、录音、录像、书籍、画册、纪念物等;省部级以上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的题词、字画;具有较高收藏价值的艺术作品;其他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史料和实物等。
      第四条捐赠的物品必须是捐赠人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学校接收捐赠的单位有权对捐赠物进行必要的筛选,对于筛选后认为没有收藏价值的捐赠物,应退还给捐赠者。
2035年目标
      第六条接受捐赠的单位一般应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主要包括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捐赠物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时间和方式等。
      第七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品转移给受赠单位。唱戏的骑马歇后语
      第八条除特殊情况外,捐赠人要求保留捐赠物品复制件作纪念的,接受捐赠的单位一般应无偿提供复制服务。
      第九条接受捐赠后,受赠单位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捐赠物品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物品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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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受赠的物品及其增值属于学校的公共财产。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学校报告受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中国梦作文800字      第十三条除捐赠人有特殊要求外,学校定期公布受赠物品的目录和捐赠人名单,定期编辑捐赠情况荣誉册。
      第十四条对捐赠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个人捐赠。
      第十六条学校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陈列馆等公共服务机构负责接受捐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图书馆、档案馆和校史陈列馆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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