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良、王海明等与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忠良、王海明等与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南阳师范学院地址【案件字号】(2020)内04行终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海波姜静刘淑波 
【审理法官】李海波姜静刘淑波 
【文书类型】众议院裁定书 
【当事人】张忠良;王海明;李云岩;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洛克王国徽章攻略张忠良王海明李云岩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张忠良王海明李云岩 
【当事人-公司】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京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周学铭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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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京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周学铭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京周学铭 
【代理律所】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格机张忠良;王海明;李云岩 
【被告】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院作出的(2019)内04行终124号行政裁定已经认定三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原审裁定认定本案非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受案范围共同诉讼证据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被上诉人作出《对你院关于退休职工张忠良等人信访问题报告的答复意见》,载明:“赤峰学院,你院《关于赤峰学院退休职工张忠良、李云岩、王海明三名同志信访问题的报告》收悉。根据报告所述情况,我局认真查阅了有关历史档案资料和张忠良等三人的人事档案,并与编制、财政部门核实了编制管理和工资发放情况。经2016年4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张忠良、李云岩、王海明三人不属于单位‘内退’人员,而是属于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2018年10月25日,赤峰学院
作出《关于对张忠良、李云岩、王海明等六位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载明:“根据市人社局答复意见,学校无能力解决几位同志的诉求。建议几位同志走行政复议,学校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问题解决。"2018年12月21日,张忠良、李云岩、王海明向被上诉人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请求被上诉人为三名上诉人提供办理提前退休的档案和审批手续。被上诉人未对三名上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另查明,2019年3月11日,本案三名上诉人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为三名上诉人提供办理提前退休的档案和审批手续。2019年3月18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404行初22号行政裁定,认为三名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三名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内04行终124号行政裁定,认为三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行初22号行政裁定,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内04行终124号行政裁定已经认定三名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原审裁定认定本案非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且三名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提交了申请,被上诉人未予答复。三名
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为三名上诉人提供办理提前退休的档案和审批手续是否属于被上诉人的职责、是否应予提供原审法院并未查清。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行初90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9-24 00:48:04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张忠良等三人请求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办理其提前退休的档案和审批手续材料,其实质目的是查阅人事档案的相关材料。人事档案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包括履历材料、自传等简历材料、考核等材料、学历材料、政治审查材料,政治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各类审批材料、其他材料,在个人工资待遇、办理养老保险、社会劳动保障时,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向社会无条件地提供服务,即使是处于档案管理机构的个人也不能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
资料的查询属于档案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非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当事人应按照查询人事档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办理程序进行,张忠良等3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忠良、李云岩、王海明的起诉。 
张忠良、王海明等与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04行终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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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岩。
     三名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京,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党政综合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成学。
     委托代理人周学铭,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忠良、王海明、李云岩与被上诉人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履行职责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404行初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张忠良等三人请求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办理其提前退休的档案和审批手续材料,其实质目的是查阅人事档案的相关材料。人事档案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包括履历材料、自传等简历材料、考核等材料、学历材料、政治审查材料,政治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各类审批材料、其他材
料,在个人工资待遇、办理养老保险、社会劳动保障时,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向社会无条件地提供服务,即使是处于档案管理机构的个人也不能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资料的查询属于档案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非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当事人应按照查询人事档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及办理程序进行,张忠良等3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忠良、李云岩、王海明的起诉。
     裁定作出后,张忠良、李云岩、王海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9)内0404行初90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3月18日,上诉人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为上诉人提供办理提前退休的档案和审批手续。同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404行初22号行政裁定,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不服,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0404行初22号行政裁定;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内04
04行初9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是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自己的人事档案,而是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提前退休的相关退休档案和审批手续。被上诉人作为审批职工退休的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提供提前退休的退休档案和退休审批手续是其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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