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主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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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俊峰
来源:《北京档案》2014年第10
        摘要:本文结合现行政策和工作实践,分析了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查询工作中,查询主体的界定问题以及相应的查询权限和范围。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查询主体
        日前,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第四章专门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保护做了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祝老师中秋节快乐祝福语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确保各类不动产登记和相关业务之间的共享;以及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信息的互通共享石英表和机械表,并要求保证权利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一时间,以人查房是不是变得简单了?利害关系人如何界定?这些都成为社会热门话题。
        如果排除数据信息共享问题,社会各界关心的实质是:哪些人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信息的查询主体进行查询?各类查询主体的查询权限和范围有何不同?个人的隐私信息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鉴于此,本文将以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土地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为例,结合政策依据和工作实践,从分析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查询主体入手,梳理各类查询主体的查询权限和查询范围,与各界同行交流探讨,希望对今后开展查询工作,制定规范标准有所裨益。
比寂寞更寂寞        一、查询工作简况
        windowsdefender我国各类不动产权利分别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查询的政策依据和具体操作虽大体一致,但也因登记类型和地区差异略有不同。自20世纪80年代规模开展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以来,即产生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这是物权登记公示的重要体现,其在政府决策、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祝福高考学子的祝福词        多年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质量逐年提高,大多由登记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承担,实行窗口查询方式办理,相关政策规范自成体系,随着房地产市场活跃和维护权益意识增强,查询量与日俱增,查询需求日趋多样化。尤其是关
于查询主体的界定,哪些可以按利害关系人办理查询等问题常常困扰一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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