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2种涉疫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我是邯郸人,我承诺:严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北大公开课居家免费学…
这22种涉疫⾏为要承担法律后果!我是邯郸⼈,我承诺:严守疫情防控相关规
定!北⼤公开课居家免费学…
疫情动态
2022年4⽉1⽇0—24时,河北省新增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例,均为保定市报告;新增本⼟⽆症状感染者66例,其中邯郸市48例、唐⼭市8例、廊坊市5例、保定市4例、沧州市1例(外省协查⼈员)。治愈出院33例,⽆症状感染者解除医学观察401例。
截⾄4⽉1⽇24时,河北省现有本⼟确诊病例232例;尚在医学观察本⼟⽆症状感染者2373例。
4⽉1⽇晚10点左右
鸡泽县发布
《关于对全县继续封控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的公告》
公告内容显⽰
从4⽉2⽇开始
鸡泽县再连续开展5次全员核酸检测⼯作
点击图⽚查看详情↑
4⽉1⽇晚11点半左右
鸡泽县发布公告
公布1例新冠肺炎⽆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
↓↓↓
鸡泽县疾控中⼼
关于寻新冠肺炎⽆症状感染者密接⼈员的公告
2022年4⽉1⽇,我县发现1例新冠肺炎⽆症状感染者,经过流⾏病学调查,其活动轨迹如下:
3⽉11⽇—3⽉2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居住及务⼯,期间未离沪。
3⽉22⽇12:00和丈夫⾃驾车从上海⾛沈海⾼速返回邯郸,由⽯安⾼速永年站下⾼速,经省道于23⽇凌晨2:00返回鸡泽家中。
3⽉23⽇,7:26到鸡泽县浮图店镇柏枝寺村⽜某川⽜⾁板⾯早餐店买早餐,随后到柏枝寺⼩学、柏枝寺三村的晨光幼⼉园;8:12到柏枝寺秦某⼭百货购物;9:40—11:28在鸡泽县城尚品商城购物;11:54在鸡泽县城民⽣路晓⽥祥⼩吃店⽤餐(停留约20分钟);13:00到鸡泽县城民⽣路⼭东炒货购物,随后到民⽣路甜啦啦冰淇淋店、丹兰服装店购物;21:15去柏枝寺三村理发店染发;21:18去柏枝寺村⼗⼋利客隆超市购物。
3⽉24⽇10:30⾃驾车到鸡泽县医院⼤门⼝扫码缴费采集核酸;18:13柏枝寺村张某雷超市购物;20:06去李某花菜铺购物。
3⽉25⽇14:00—14:40在浮图店镇现川诊所看⼿腱鞘炎;15:30—19:26在双塔镇卫⽣院⽛科看⽛。
3⽉26⽇上午9:00在双塔镇卫⽣院看⽛;12:01到双塔镇天阳超市购物;12:08到双塔镇红遍天⾐服店购物;14:00左右到双塔镇洗浴中⼼洗澡;18:45到本村董某军诊所就诊。
3⽉27⽇12:04在柏枝寺三村海鲜城菜铺购物;17:22在柏枝寺三村宁虎超市购物。
3⽉28⽇9:48焦某科⾁铺购物;9:50去少磊⽣鲜超市购物;下午14:00—14:40在浮图店镇现川诊所理疗;15:23到李某花菜铺购物。18:05去本村董某军诊所就诊。
3⽉29⽇10:34前去楠楠⽺汤馆,随后前往李某花菜铺购物。
3⽉30⽇13:20—15:37到双塔镇卫⽣院⽛科看⽛。
3⽉31⽇16:30,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隔离点。
4⽉1⽇,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专家会商确定为⽆症状感染者。
请以上时段和该⽆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员,看到本公告后⽴即向本乡镇(村)或社区报告,并按要求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请⼴⼤众不造谣、不信谣,保持正常⽣产⽣活秩序。积极主动接种新冠疫苗,提⾼免疫⼒,增强健康意识,保持正常社交距离,勤洗⼿、戴⼝罩、常通风、少聚集。
鸡泽县疾控中⼼
2022年4⽉1⽇
疫情发⽣以来
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处置多起
涉疫相关违法犯罪⾏为
↓↓↓
案例⼀:
⽑某某去年7⽉从疫情形势严峻的南京坐⼤巴到扬州,隐瞒⾏程并出⼊室,引发扬州疫情扩散。经查,⽑某某密切接触者169⼈、次密接570⼈被采取隔离措施,其中70⼈确诊,当地政府为疫情防控耗费了⼤量的⼈⼒、物⼒、财⼒。⽑某某的⾏为严重妨害了扬州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2年2⽉27⽇,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
案例⼆:
3⽉14⽇,武安市村民李某某驾驶汽车⾏驶⾄进村疫情防控卡⼝时,因车流量较⼤,便准备从出⼝逆⾏进⼊。卡⼝防疫⼈员发现后,⽰意李某某从进⼝做好登记排查再进⼊。⾯对防疫⼯作⼈员劝阻,李某某拒不配合⼯作⼈员,与防疫⼯作⼈员发⽣争执并推搡,造成防疫⼈员王某某轻伤。武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案件正在进⼀步侦办中。
案例三:
3⽉18⽇,鸡泽县涉疫隔离⼈员董某在居家隔离期间,私⾃外出散步,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鸡泽县公安局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五⼗条之规定,以涉嫌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给予董某⾏政处罚。
案例四:
3⽉19⽇,魏县籍陈某某编造的虚假信息“回隆镇某村确诊6例新冠疫情阳性病例”短视频在⽹上传播。魏县公安局依法给予⽹上编造、传播、散布新冠疫情谣⾔⼈员陈某某⾏政拘留10⽇的处罚,对转发该谣⾔的2名当事⼈进⾏了训诫教育。
案例五:
3⽉19⽇,鸡泽县某⼩区居家隔离⼈员史某某,在隔离期未满时,擅⾃离开家外出办事,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鸡泽县公安局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五⼗条之规定,以涉嫌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给予史某某⾏政处罚。
隐瞒⾏程,⽴案侦查!
这22种涉疫⾏为要承担法律后果!
1.乘坐公共交通⼯具,出⼊⼩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员的劝导佩戴⼝罩的,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作⼈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核酸检测范围的⼈,不参加统⼀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作指引》的规定,擅⾃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
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档、⿇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
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政部门的⼯作⼈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作,经劝阻⽆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
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七⼗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病学调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
⼈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七⼗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五条,构成⾮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品、器材、医疗⽣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脱离隔离的病⼈、疑似病⼈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九条第⼀款规定,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
、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咳、乏⼒、嗅觉味觉减退、⿐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并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并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医⽤⼝罩、护⽬镜、防护服等医⽤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五条的规定,将以⽣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的,构成⾮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九⼗⼀条之⼀,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关法条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
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具上的秩序的;
清河县属于哪个市(四)⾮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具,影响交通⼯具正常⾏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为的,对⾸要分⼦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
仙人球怎么浇水>怎么拍月亮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散布谣⾔,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实施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
(三)阻碍执⾏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的;
(四)强⾏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的,从重处罚。
秋天一杯奶茶的简短句子4.《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中,有关单位和个⼈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
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员执⾏职务,拒绝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九条
环保板材
医疗机构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害化处置。
6.《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作的虚假信息⽽进⾏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员是国家⼯作⼈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刑法》第⼀百⼀⼗四条
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8.《刑法》第⼀百⼀⼗五条
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9.《刑法》第⼀百四⼗五条
⽣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卫⽣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卫⽣材料,⾜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0.《刑法》第⼆百⼆⼗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
寡人之于国也原文及翻译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