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范本)
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河道内村庄搬迁实施方案》要求,需搬迁(XXX村、XXX村),为保障村庄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被搬迁村民,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此次河道内村庄搬迁范围村民、占地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单位为XXX镇人民政府。被搬迁人是指XXX镇河道内村庄、河道内村庄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笫四条  坚持“对户”原则,各户需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出一名家庭代表,全权负责包括户型认定、协议签订、各类补偿款的领取等在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事项。实施单位受人民政府委托与被搬迁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搬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第五条  搬迁安置新村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安置新村建设方案另行制定。
第六条  去角质凝胶本次易地搬迁工作是全面解决河道内村庄防洪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举措,不属于商业开发性质,所有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搬迁管理
第七条  实施单位按补偿安置政策逐户与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载明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  款。
第八条  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搬迁户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手续。
第九条  拒不签订协议或协议签订后,被搬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  搬迁安置方式及安置范围
第十条  实行县政府统一投资安置搬迁的方式,不再重新划拨新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   安置房面积的确定。对符合条  件的安置对象,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被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家庭成员应享有安置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计算;超出3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计算。
被安置对象选择面积小于应享有安置房总面积的,剩余面积按照成本价给予返还。
第十二条  新村建设标准
(1)新居建设模式为四层住宅楼,所建新居建筑为水、电、气、通讯、暖入户,四白落地;
(2)新居按建筑面积分为50平方米、100平方米、130平方米、150平方米等四种户型(以实际设计图纸为准);
(3)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的原则进行建设,村委会办公用房、村卫生室、红白理事会,小学、幼儿园、村民活动广场等附属设施一并纳入新村规划建设;
(4)每处安置房配建10平米配房,划定车位一个。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确定。下列人员为安置对象:
(1)在搬迁公告发布之前,在搬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参加集体分配并尽村民义务的人员;
(2)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现已迁出就学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人员;
(3)符合户籍管理政策但未落户口的新生儿;
导游词作文(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你欠我一个拥抱的清晨是什么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在搬迁范围内具有合法居住用房,但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已外嫁的女子,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本村,本人及子女均不享受房屋补贴政策。
(4)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不享受房屋补贴政策。
(5)其他不符合搬迁补偿安置对象认定条  件的。
第十五条  特殊人员的安置:
(1)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嫁入本村,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符合安置补偿政策的女子(男)及其子女,凭结婚证可享受安置补偿政策。
(2)祖遗院落可享受两个人的安置面积,但不享受其他福利政策;形容老师
2016成人高考成绩查询“祖遗院落”:是指祖上为本村村民,子女已成为城镇居民,继承了祖上遗留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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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国家实行大中专毕业生不包分配政策以来,户籍不在本村,在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供养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就职的本村大中专毕业生,本人可享受一人的安置面积,但不享受其他福利政策。
(4)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购买本村宅基地或房屋的,不享受房屋补贴政策,对其房产按评估价赔偿,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  搬迁安置补偿
第十六条  回迁房从被搬迁人村内房屋面积抵扣。房屋面积扣除家庭成员应享有安置总面积后,剩余部分的房屋予以货币补偿,单价按房屋评估价值计算。
第十七条    对符合新居选定政策但不选择集中安置的户,依据建筑公司中标价格,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的标准,在新居搬迁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依据搬迁完成(以乡镇政府验收单为依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首套安置房选房序号,剩余安置房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户型选定后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由实施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第二十条  依法认定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评估机构参照剩余年限评估,实施单位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它附属物、附属设施设备及地上附着物等),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无论原有几处房产或宅基地,只能按回迁补偿标准回迁新居,多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第二十三条  空宅基地,按照村委会出具的村民宅基地购置票据金额补偿,无票据者由村集体收回。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二十四条  临时搬迁安置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符合条  件的安置对象,按3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期限2020年7月-12月,6个月一次性计发。如果2020年底不能按期交房,逾期部分按月计发,半个月之内的,按半个月计发;半个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
临时搬迁安置补偿费由村委会组织发放。临时过渡安置期间,村民自行解决临时居住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在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与被搬迁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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