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3.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有什么区别【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字架
红组词【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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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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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冷磨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等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自然资源局代表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交通局、乡村振兴局、审计局、众接待中心、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以享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Ⅰ类区片:原视高镇58200元/亩;Ⅱ类区片:青龙街道、锦江镇、原清水镇、原兴盛镇、原里仁镇53000元/亩;Ⅲ类区片:高家镇、贵平镇50000元/亩;IV类区片:龙马镇、北斗镇43000元/亩(详见附件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4﹕6计算。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为准。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1倍执行。
  第八条 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专户储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收补偿资金。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面积为准,构筑物及其他附属
设施按规范丈量登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经营损失补偿:(一)合法经营的临路门市经营损失补偿,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二)合法经营的农家乐主体房屋经营损失补偿(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按400元/㎡计算;(三)规模养殖场、家庭作坊经营损失补偿(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按生产经营面积200元/㎡计算。享受经营损失补偿部分的不再计算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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