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8〕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大丰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各委局办,市各直属单位:
《大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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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元月四日
大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驾照违章查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和盐城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符合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医疗保险照顾政策,其医疗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本市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丰单位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下设市医疗保险基金说散就散歌词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发展改革、财政、地税、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除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下同)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根据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作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军队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单独筹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实际医疗费支出水平确定筹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干休所接受的军队退休干部筹资邓伦跨年在哪个卫视2021
标准参照上年度全市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支出水平逐年核定。
第八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是:用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72元,参保职工每人每年缴纳36元(在职职工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从个人医疗帐户中代划);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缴纳72元;个人参保的退休人员(包括退休剥离人员)缴纳36元,从其个人医疗帐户中代划。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其他参保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参保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按规定的标准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改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原主体不存在的,应优先清偿其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并以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企业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在保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
由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超过25%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超出的退休人员应当参照在职职工缴费参保。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缴。属于个人缴纳的2%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暂不列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免征税费。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新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缴纳自参保之月起当年度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法定退休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997年1月1日后连续参保,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1996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1997年1月1日后未参保或中断参保的,最低缴费年限不足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批准退休前本人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及规定的单
位、个人缴费比例和需要补缴的年限,一次性补足所差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年限不足部分不划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选择以下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一)视同在职职工缴费参保;(二)实行“趸缴制”,即以批准病退前本人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及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按照8%的幅度环比递增计算,一次性缴纳至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部分不划个人帐户。上述人员待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参照特殊工种人员,不足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按规定一次性补足。
其他按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除外),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以8%的幅度环比递增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不足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按规定一次性补足。
第十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组成:
(一)个人帐户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个人帐户余额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二)统筹基金包括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滞纳金和其他收入。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须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使用。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和金额。(一)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含个人缴纳部分)记入: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按4%记入;3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之间的,按5%记入;46周岁以上的,按6%记入。(二)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金的7%记入。
谢娜刘烨张杰第十六条参保人员调动、死亡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或相关人员应凭有关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或终止手续。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时,须在核准死亡人员医疗保险终止手续办理后方可发放。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和责任第十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规定的门诊(包括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等)和住院(包括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积极的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在职、退休、退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等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实行不同的个人自付比例标准。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包括在疾病控制中心使用的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素等疾病预防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分段支付。
(一)参保人员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具体起付标准另定。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时,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计算。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二)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负担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5%,退休人员自负2.5%。
第二十条根据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自然年度内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封顶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封顶线为20万元;超过封顶线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具体标准为: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含20万
元)部分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中秋节是多少号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江苏省、盐城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转外地医院就诊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再进入统筹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和明确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特殊检查、特殊的范围及标准,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苏劳社[2005]49号)、《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和支付标准》(盐劳社医[2006]1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因暂不能收治住院的晚期癌症、中风瘫痪、骨折牵引、精神病及精神病康复期等病症患者,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设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二个月,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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