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高效学习法【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13
∙【字 号】厦府[2004]257号
∙【施行日期】2004.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质押合同【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
(厦府〔2004〕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继续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现有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我市自1997年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在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制度,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
小额贷款条件 1、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决策,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总筹资至少45元/人/年,其中大病医疗保险保费按照15元/人/年的标准,由市财政承担40%,区、镇财政承担60%(镇承担不宜超过10%),翔安区由于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市财政按现行体制给予补助;基本住院保险按照不低于30元/人/年的标准,由区、镇财政出资总额不低于20元/人/年,农民个人出资不低于10元/人/年。农民个人的出资可部分或全部用于建立家庭帐户。经济较发达的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本区经济状况相应提高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资助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参加合作医疗。
中国大力士 3、合理设置家庭帐户。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方式,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家庭帐户,支付家庭成员在所在镇卫生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实行资金的专业化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保险基金的使用、协议条款的落实,负责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管及协调
有关保险事宜。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实施办法
1、委托招标。按照基本住院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捆绑招标的原则,由市区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人员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市农村大病医疗保险进行招标。
搞笑的名字 2、补偿标准。参保农民在一个投保年度内参照《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用药目录》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累计补偿金额不低于5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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