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57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覃沐曦∙【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17
∙赞美谷雨的最佳诗句【文 号】医保函〔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网络电视哪个好用∙【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57号建议的答复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发展及医保资金使用导向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编密织牢基本医疗保障“安全网”。目前,基本医疗保障已覆盖超过13.54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补贴的同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达到70%。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联防联控机制要求,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医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统筹使用医疗保障制度和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明确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积极改进优化经办服务,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推行常规服务事项“不见面办”“及时办”“长处方便民办”“延期办”“放心办”。此外,实行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支持复工复产,有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关于在目录调整中建立数据库模型
为了实现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医保部门立足基金承受能力,适应众基本医疗需求、临床技术进步,在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更加重视临床价值和经济性,按规定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新增和调出医保目录的药品需提交药物经济学等资料。医保准入谈判时,依据药品的临床价值、药物经济学及对基金的影响进行测算。2018年和2019年通过谈判,将17个抗癌药和70个药品新增进入医保目录,与谈判前市场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56.7%和60.7%。新冠疫情期间,为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诊疗方案,动态调整医保支付范围,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减轻参保众就医后顾之忧。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部署,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优化医保目录,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
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二、关于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国家在居民医保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公平覆盖超过10.2亿参保居民,对大病高额费用患者给予进一步支付。按规定,大病保险依托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国家在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同时明确划拨一定数额用于大病保险。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一是加大资金投入。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将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分别为20元、15元)。2020年,明确各统筹区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二是提高保障水平。2019年普惠性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60%。据统计,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之上报销比例平均提高超过13个百分点。三是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为进一步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负担,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实施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取消封顶线等倾斜支付政策。四是规范委托经办管理。按照规定,大病保险普遍采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目前,全国有15家商业公司承办了全国超过90%以上地区的大病保险。各地普遍建立
了医保与商保承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合署办公、联合稽查等方式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医保治理。此外,国家在持续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有针对性减轻参保职工大病患者负担,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障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包括大病保险在内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更好发挥各项补充保障措施梯次减负功能。
三、关于建立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国家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部署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权益保障基础上,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鼓励地方探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在对城乡居民参保人给予普惠性财政补贴的同时,通过医疗救助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给予补贴,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应保尽保。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贴,并对个人负担较重的实施倾斜救助。为进一步提高救助水
平,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2020年中央财政投入补助资金275亿元,较上年增加30亿元。此外,自2018年起,中央财政连续三年累计安排120亿元补助资金专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据统计,2019年全国医疗救助基金支出502.2亿元,资助参保8751万人,实施直接救助7050万人次。此外,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
为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推进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积极争取财政加大投入保障,研究建立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更好保障困难众和大病患者基本医疗权益。
四、关于积极引入商业保险
投笔从戎造句 国家在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是鼓励商保产品开发。鼓励商业保险机
构开发适销对路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据统计,目前有16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开发了超过5000个商业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上积极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有针对性减轻大病高额费用患者目录外费用负担。二是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医保治理。积极推进医保治理创新,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承办,给予税收减免和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金等优惠。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方式,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在打击欺保、智能审核等方面的合作,协同发挥监管合力。
您提出的有关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发挥各项保障制度合力具有一定参考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关于加快推进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也对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作出细化部署。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部门协同,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抗洪救灾标语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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