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疫情三个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二十大时间
最⾼院疫情三个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20〕12号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最⾼⼈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最⾼⼈民法院
2020年4⽉16⽇河北省有多少个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各级⼈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的重⼤影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法律,平衡各⽅利益,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依法准确适⽤不可抗⼒规则。⼈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不可抗⼒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产⽣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法定要件的,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条、《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条和第⼀百⼀⼗⼋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主张适⽤不可抗⼒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产⽣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另有约定外,在适⽤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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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80年代经典老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的,依法适⽤不可抗⼒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对于合同不能履⾏或者损失扩⼤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合同义务,当事⼈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困难的,当事⼈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的,⼈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作,积极引导当事⼈继续履⾏。当事⼈以合同履⾏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民法院不予⽀持。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期限、履⾏⽅式、价款数额等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的不能实现,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民法院应予⽀持。
(三)当事⼈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持⽤⼈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灵活⼯作⽅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规定。⽤⼈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
演员毕彦君似新冠肺炎患者、⽆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员或者劳动者来⾃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民法院不予⽀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件。
五、依法适⽤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罩、护⽬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品、药品时,存在《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五条、《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第⼀百四⼗⼋条第⼆款、《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百四⼗四条第三款、《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惩罚性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六、依法中⽌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使请求权,权利⼈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九⼗四条第⼀款第⼀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的,⼈民法院应予⽀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诉讼权利。当事⼈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加⼤司法救助⼒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微企业、个体⼯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企业复⼯复产。
⼗、切实保障法律适⽤统⼀。各级⼈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涉及重⼤、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式加强对下级⼈民法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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