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
试论民国时期
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
王印焕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875)
[摘 要] 作为中国近代婚姻变革的核心内容,婚姻自由不但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与提倡,也被青年男女视作躬身实践的目标。从整个民国时期看,京津两市婚姻自由所能普及的范围,只可达于舆论与法规层面,在社会现实中还经常遭遇到重重困难。家长在缔结婚姻中的决定权力以及不容毁约的传统习俗,都是横跨在婚姻自由实施途径中的巨大障碍。以婚姻自由为核心的婚俗变革,在冲突与磨砺中艰难演进。
[关键词] 民国时期;婚姻变革;婚姻自由;实施进度[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054(2006)06-0075-09
[收稿日期]2006-06-03
[作者简介]王印焕(1973-),女,河北无极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博士.
一种风俗的形成与流行和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密切相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0的婚姻风
俗之所以能在中国社会沿袭数千年,是因为儒家学说在中国历史上所占据的独一无二的统治地位。当事人不能参与自己的婚事而只能由父母包办、媒人牵线,这符合儒家道德规范中的/男女授受不亲0、/别男女、防淫逸0以及/百事孝为先0的核心思想。在近代以来历次变革思潮中,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遭到质疑,传统的婚姻风俗也受到冲击。尤其在张扬个性的五四新文化时期,旧的道德与风俗遭到严厉批判,自由恋爱、婚姻自主得到热烈的宣扬。自此之后的整个民国时期,婚姻自由的热流开始向包办婚姻的土壤中缓慢浸淫。城市由于能够接触西方文化而得以开风气之先,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也远比乡村为速。但是,风俗是长时间所形成的,其变革的步履相当蹒跚。作为北方重要都市的京津两市,婚姻生活中传统与近代并存的二元状态尤其明显。对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作一考察,不但可以勾勒出近代婚俗变革的历史进程,也有助于理解社会风尚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差距。
对于长时间内约定俗成的风俗,人们一般都
习非为是,很少考虑它是否合理。但在以反传统为突出特征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旧式婚姻遭到了
严厉的批判。新文化人士发表了大量言辞犀利的文章,对旧的思想道德以及文化传统进行了深刻的批评与剖析。而那些接受过新式教育的血气方刚的青年男女,由于思想敏锐、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支持力量,也成为推动婚姻变革的核心队伍。在破旧立新的思想变革中,新式婚姻受到推崇,慢慢地流行开来。
在民国时期对婚姻自主的提倡中,几乎都是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舆论导向。婚姻自主是相对于包办婚姻而言的,而恋爱自由又是基于婚姻自主之上的进一步要求。因此,追求自主的婚姻变革就是在对旧式婚姻大肆批判的气氛中进行的。对于旧式婚姻道德的弊端,当时各地舆论几乎有着一致的口吻。1924年,上海5妇女杂志6发表文章指出,/中国的男男女女,因被礼教的束缚,习惯的制限,他们的结合,不过是凭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第三者所操纵所掌
)
75)
握,什么恋爱,什么自由,是完全说不到的0。这种包办的婚姻,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实际中看,都弊端丛生:/不自然的旧式婚姻没有恋爱做基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从事实上理论上考察,这种结合不过是增加旷夫怨女,对社会对婚姻当事人都是有害而无利的。0[1]更有人向父母专婚发难:/这种没有自主权的结婚,直与-.之罪相等,或许更甚,因为一般的-.,不过被的一
个人受痛苦,而且是一时的;若在盲目结婚的-.言之,则含有永久性的,而且关乎男女两方的痛苦,同时影响家庭秩序的不安宁,更进而关联到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都蒙莫大的损害。0[2]在铺天盖地而来的批判文章中,旧式婚姻成了/买卖0、/包办0、/不道德0的代名词。
以学生为代表的接受了新思潮熏陶的青年男女,由于对新式婚姻的信奉与迷恋,成为推动婚姻变革的主要力量。一时之下,/社交公开0、/男女同学0、/自由恋爱0、/婚姻自主0等,成了报纸杂志以及青年男女中最为时髦的名词。京津两市是高校云集的地方,以学生社团为核心所组织的进步杂志不计其数,例如天津的5觉悟6、5女星6,北京的5共进6、5秦钟6以及各学生会所创办的会刊等。这些学生杂志对于旧式婚姻的态度,自然是泾渭分明的严厉批判。1922年12月,北京大学部分学生创办的5共进6杂志,以纯真质朴的声音宣泄了对于旧式婚姻的不满:
提起中国婚制,真叫人痛心!什么/父母之命0/媒妁之言0,子女简直没有置喙之
地。糊里糊涂的就把女儿给人了!糊里糊涂
的又给儿子订下媳妇了!无论子女是什么意
思,完全不管。子女好象没有思想,没有意
志,没有脑筋,所以由人包办。又好象买卖
物具一样,随便买一个,随便卖一个,那里
想到是为子女的婚姻?[3]
语言虽略显直白,但这一观点在青年学生中具有普遍性,可以代表大多数青年男女的心声。在社会现实中,他们也把反对包办婚姻、追求婚姻自主视作与黑暗势力做斗争的神圣行为。在民国时期京津等地的知识青年与进步社团中,敢于自由恋爱的实施者经常被举为推崇的榜样。1923年4月1日,徐颖溪与姚作宾举行婚礼,受到天津同仁的关注。徐颖溪是天津第一妇女补习学校的教员、5小学生杂志6的编辑、/天津女权同盟会0的总务副委员长。曾组织过妇女星期补习学校,可以说是天津女界的知名人士。她20岁时才知道两岁时即被订婚,对方乃一阔少,心中自然不愿,而父亲又有意提早成婚。为退婚事她和家庭几经冲突,最后以死要挟,才得父亲见谅而允许。经人介绍认识姚作宾后,两人通过写信逐渐增进了解。在婚姻观念上,姚作宾也不主张父母代办,和父母斗争过多次,虽然未得解约,但他明确宣告不承认两岁半时父母的订婚,毅然和徐颖溪缔结姻缘。由于他们是冲破旧婚姻束缚后经自由恋爱而结合的,这在讲求婚姻自主、自由恋爱的20世纪20年代具有典型意义,天津进步社团女星社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女星社成立于1923年4月,是以邓颖超为首的一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联合其他进步知识分子创办的,主要负责人如总务委员会委员长邓颖超、5女星6总编辑李峙山、编辑谌小岑都是觉悟社社员。由于同属于一个圈子内的朋友,女星社社员不少人参加了徐姚二人的婚礼,谌小岑做记录,李峙山做发言,记录与发言随后都在5星火6与5女星6杂志分期发表。详细报道徐姚二人的结婚
典礼,女星社认为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偏重礼仪不注重实际的中国旧婚制,早为我们所怀疑而欲改造的了。我们理想中的新结合,现亦有勇猛的青年,不避旧礼教先生的谩骂,脚踏实地的做去,颖溪和作宾的结婚,确是恋爱的结果,确是不受父母长者的支配。在这种古墓般的旧社会里,能这样把新的婚姻实现出来,亦未尝不是一件很可庆幸的事。所以今天特地把他俩的结婚记披露出来,给一般有志改造婚姻的青年,做一个参考资料,至于他俩恋爱的过程,亦将有一本详细的册子,报告于社会上。[4]
女星社对于徐姚结婚的重视与评价,符合当时大多数进步青年的思维逻辑。婚姻自主、自由恋爱不仅仅是一种时尚,也是关系终身幸福、打破旧婚制、解放受钳制青年的英勇壮举。正因如此,在新式婚姻尚未普及的20世纪二三十年代,新式婚礼几乎成了宣传布道的场所。新人在婚礼上几乎都有一个发表演说的必要环节,内容当然
)
76
动漫排行榜2013前十名)
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是自己恋爱结合的过程以及自由恋爱对于人生幸福的重要。1922年10月底,天津5大公报6记述了当地一对夫妇的结婚典礼。男女两人均为中学以上学生,主张婚姻自由,男女解放。
新郎新娘行礼毕,即相继演说,痛陈婚姻乃男女切身之问题,不可随随便便,以致
后悔不及,须知有良夫妇,然后有良子弟,
良家庭,良社会,良国家,其关系何等重供财神最好的三种水果
大,岂可不慎之于先,,[5]
/闻者莫不为之感动0表达了记述者对于文明婚礼中夫妇演说的肯定与赞誉。借婚礼宣传自由恋爱的新式婚姻,几乎成了当时的一个惯例。恋爱的结合,在新式婚姻中极为重要,也成了证婚的主要内容。在徐颖溪、姚作宾的结婚典礼上,李峙山在发言时首先申明:/今天他们两人的结婚,已经打破向来婚姻的制度)))不是父母包办的婚姻,是根据恋爱的结合0。随即宣讲包办婚姻之弊害,勉励那些追求婚姻自由的青年,在婚制革新尚未完成之前,必须为了自己婚姻的幸福拿出/自我革新0的勇气来:/-自我革新.的精神有了,不怕恶势力的压迫,不怕社会的腐朽舆论,拼命的去奋斗,准可得着较好结果。0[6]在这一定位之下,清末民初出现的婚姻自由在民国时期有所推广,受到了青年男女的广泛欢迎。城市开风气之先,作为北方大型都市,北京、天津成为展露新式婚姻的平台。新式婚姻有两个层面上
的内容,一是配偶选择上的自主,二是婚礼形式上的新颖。择偶是婚姻的关键步骤,经过近代以来的宣传与实践,民国时期结婚当事人对自己婚事的参与权有所增加,他们对自己的婚事有了一定的发言权,还出现了注重双方才学品德、追求情爱的择偶观及其动向。1944年出版的天津郊县蓟县县志谈到,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学识相当在择偶条件中日渐突出,因而/近年男女注重求学,婚姻渐趋重知识矣0[7]。随着/自由结婚0的呐喊和风尚的出现,新式婚礼也开始在京津等通都大邑中流行。与传统婚礼的过程冗长、礼仪繁芜、信神信鬼、浪费赀财等特征相比,文明结婚作为一种西化的结婚仪式,体现了一套新的婚姻礼制和婚姻观念,在进步人士及城市青年中具有广泛的市场。
婚姻自由是青年一代在自身婚姻问题上的意志与需求,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重重阻力。新旧婚姻的差异,不仅仅是形式与内容的悬殊,更是两种理念的背道而驰。子女们要从鄙视自由恋爱而又操控权利的父辈那里争得婚姻自主权,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早婚的习俗,更为婚姻自由的实施增加了一把沉重的枷锁。无论是习俗还是法律,退婚都困难重重。在政府与文化都日益提倡婚姻自由的时代,青年们在社会现实中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他们争取婚姻自由权的努力,经常遭遇到传统社会的权威、舆论、礼俗、法律等各方面的挑战。
从婚姻变革的轨迹来看,民国时期正处于新旧过渡的关键时期。婚姻自由作为新式婚姻的核心要素,
在青年体中受到欢迎,而在尊奉传统习俗的长辈那里,则被强烈地排斥。传统婚姻礼俗在实施几千年后,已经凝化为人们生活中固有的一部分,其认可程度甚至会超越法律。长辈们通常认为,在婚姻问题上他们要比子女更有分寸,为了保障子女婚姻的牢靠,唯一的办法就是按照传统礼俗去严格执行。因此,当新式婚姻开始出现的时候,传统世界开始躁动不安。1917年1月江西一对中学毕业生借浙江会馆举行文明结婚,婚礼尚未开始,观者如潮,秩序混乱,婚礼只得草草收场。记述者这样来评价此事:
似此野蛮轻薄有何文明之可言?即其行礼不过互相鞠躬两两弹琴而已,其章服亦不
过删除旧俗之所谓凤冠蟒袍,另着新式之水
红礼服及许多之缄球,披水红之帛绫而已。
新郎之形式与旧无甚差异。若此文明结婚
耶?主婚人等知势难维持,又见风琴椅凳等
物俱被挤倒,打得粉碎,只好潦草了事,才
十一句余钟,即令新郎与新娘各乘大轿同返
永建所寓所,尚未达预定之开会时间云。[8]
婚礼毕竟还只是外在的内容,他们还可以用冷眼旁观、讥讽挖苦的心态来审视。当青年一代开始触及婚姻的关键所在)))决定权的时候,父辈们就由衷地感到了恐慌与不安,几乎是不假思索就给予回绝。当一名男子想与他素未谋面的未婚妻通信时,女子的父亲表示反对:/婚姻问题,
)
77
)
试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
有父母,有媒妁,不用你们自己商量0[9]。
十元人民币歌词按理说,无论谁张罗婚事,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当事人的幸福。父辈们之所以不肯让权,除了严守固有风俗之外,主要还是不信服子女的判断能力,另外他们对于婚姻自由本身也有着很大的误解。人们在最早接触到这一名词的时候,经常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支持者强调婚姻以感情为纽带,好则合,坏则散;反对者则提出,如果婚姻不受约束,那社会岂不乱套。婚姻自由本意是为了促进婚姻的幸福,
但社会中常见自由结婚者率先走上离异之旅。观念保守的老辈人连带对自由恋爱本身也产生了成见。他们认为:/吾辈从前结婚时,向未闻有爱情二字,而皆白头偕老,现代之青年由恋爱而结婚者,何以离婚之案日见其多。0[10]无法接受这一点的不仅仅是那些因循守旧的老辈,不少文化人士也感到困惑。1913年9月,天津5大公报6的评论即述说了这一烦恼:
近来法庭诉讼,男女之请求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此未有,而亦为社会所不乐为者也。
夫婚姻不自由,夫妇之道苦,既许自由结婚,并许自由离婚,未始不弥补人家缺憾之法。然吾视于今之呈请自由离婚者,窃有疑焉。盖今之请求离婚者,多出于自由结婚之夫妇,鲜出于旧礼结婚之夫妇。夫婚既结于自由,必其性情相合,可以偕老百年者,
从前巧妻拙妇之怨,已无自发生,何以欢乐未几,辄赋终风,甚且数结数离,视夫如传舍也。岂自由聚不可不自由散耶,抑不如是不能达自由之极轨耶,以是为自由结婚自由离婚,曾不如名为自由嫌隙之为当矣。[11]
宗旨的不同必然会导致新旧婚姻外在形式上的差异。旧式婚姻重视的是传宗接代、香火延续,自然强调夫妻双方关系稳固、白头偕老,而新式婚姻讲求的是感情浓密,即使是自由结合的夫妻,也难保不中途发生变故。但是在传统道德体系已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国社会,无论新旧人士,一时都无法接受婚姻的破裂,尤其是自由结婚者易于离婚的局面,更使新式婚姻可以促进婚姻幸福的说法难以自圆其说,
自然也难以抵御来自传统方面的猛烈攻击。
在这一背景下,婚姻自由在京津两市,遭遇着传统势力的强烈抵制。被学子们视作无比神圣的自由恋爱,在守旧的父辈那里,却被看作是不顾廉耻的玷污名节。两代人思想认识上的差异,铸成了爱情旅途中的无数悲剧。1924年下半年,京师警察厅即受理了一例这样的案件[12]。这在北方城市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作为婚姻自由遭遇传统抵制的一个典型。成德女子中学汉文教员刘定瑞与校内女生陈蕙卿发生恋爱,并且私订终身,致使女子怀孕。女子父亲发觉后,强令女儿退学,软禁在家。刘定瑞意欲求婚,多次上门求见均被拦阻。陈蕙卿的父亲陈其琮不堪其扰, 1924年6月,以/刘定瑞坚持欲与其女儿订婚并欲来面见请备案饬警保护0为由,一纸诉状将刘定瑞告到京师警察厅。警厅也对刘定瑞的行为不以为然,当即批复所属区警:/查刘定瑞身充教员,应知道束身自爱,乃竟向女生求婚,被人拒绝,屡缠不休,实属衣冠败类,合行抄录原呈,令仰该区查照,饬警保护,如该刘定瑞仍敢行同无赖,即予传案,以凭讯究。0
陈其琮得到官府庇护后,将警察厅的批文直接登载在京报上。刘定瑞认为此举,/使定瑞之誉一文不值,一败而涂地0。此后双方陷入僵局。刘定瑞无法进入陈宅,而陈蕙卿身怀有孕,求救信件频频外传。刘定瑞急迫之下,将陈蕙卿信件一连几封寄至陈其琮单位的领导赵局长那里,其本意既为自己开脱责任,也希望他人介入,以扩大声势。不见成效之后,9月2日刘定瑞在地审厅控告,陈其琮为回避丑事,举家迁返原籍,以致传唤无踪。诉讼被取消后,刘定瑞悲愤异常,随即投函给京师警察厅总监,
以犀利的言辞,抨击了警厅对陈其琮饬警保护的批准,/致民夫妻活离,父子不见,可悲可哭0。京师警察厅无法接受刘定瑞的讥讽,认为/此案如果系刘定瑞所投,殊属无耻,恐非安分之徒0,9月19日下令将刘定瑞传案备讯。因后者已赴山东谋事,查传无着。10月2日,刘定瑞被传唤到厅,羁押在案。刘宅四处活动,还搬出上海时兆报馆直隶通信社社长庚复光出面求情,直到10月22日,警厅才决定/将刘定瑞交其兄刘定寿具领0。刘定瑞切具安分甘结,事情才告一段落。
在刘定瑞被羁押期间,陈蕙卿也投函京师警
)
78
)
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察厅总监,要么释放刘定瑞,使夫妻团聚,要么将她一并收押。尽管两个人在音信阻隔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的结合而艰苦卓绝地斗争,而且这种斗争还是在舆论与法庭所歧视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他们毕竟无法与传统抗衡到底。从刘定瑞所具甘结内容以及事件的结果看,他与陈蕙卿的爱情不能容于父母,不能容于社会,也不能容于执法部门。只有放弃对自由恋爱的追逐,屈服于传统的舆论与势力,
他们才能被免予追究,事件才能平息。刘定瑞在1924年10月被警厅羁押之后,在自己所写的申诉状中语气与态度已发生了重大改变。声称是陈蕙卿因仰慕而以死相逼,自己迫不得已才被动接受了陈蕙卿的感情。被陈其琮阻止之后,也是陈蕙卿一再投函求助,自己才遵照嘱托而四处活动的。一段冲破世俗的纯真恋情,终于被世俗所扼杀,其中的当事人在被世俗消弭了锐气之后,被迫反省自己的行为。自由恋爱与社会现实发生冲撞时只剩下两种结局:或者是青年男女以自己坚贞的意志获得了父母的同情,或者是他们被世俗击败,摆在他们面前的,也就只有低头认错、私奔、殉情几条路了。
青年男女婚姻自由权之所以遭到严厉抵制,除了长辈们所认为的不合礼俗、有辱门庭、担心吃亏上当等原因外,还有一个现实的困难,就是既有婚约的束缚。早婚习俗在中国沿传已久,当青年男女知晓自由恋爱的时候,不少人已被父母早早缔结了婚约。婚约向来受到习俗与法律的保护,退婚本身不但难以执行,还遭到乡邻的鄙视与耻笑。北洋政府时期,婚姻条文的宗旨多数沿袭清代。大清律例对于悔婚的制裁是异常严厉的。只要不存在欺骗隐瞒,婚事订定之后不能因任何原因而反悔。即使假冒骗婚,除非假冒者已经订有婚姻,否则婚姻不是告吹,而是和假冒相见之人结亲。对于由于信息不畅而导致的多重订婚,年轻人要服从于长辈。除非已经成婚,否则必须退掉自己所订立者,而从尊长所定[13]。在清代法律中,几乎没有给不满意的婚姻留有退婚的余地。到了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5民法#亲属编6,对于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权才有所体现。其中规定了一些对青年男女有利的条款,例如婚约当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订婚须达到一定年龄,婚约不得强迫履行等,这反映了尊重当事
者个人权利的平等原则。但是,法律依然对悔婚采取限制的宗旨,一则并未就违反婚烟自订者当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另外法定退婚的门槛也很苛刻,多数是客观现实中致使婚事无法正常进行者,例如另订婚约、故违婚期、生死不明、判处徒刑等[14]。这些既尊重婚姻自主又限制自由退婚的精神,造成了民国司法退婚问题上的二元状态。与此同时,自由结婚权的实施,经司法院解释后也受到重重约束:/凡未满二十者为未成年人,其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倘未经同意缔结之婚约,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撤销0[15]。法定代理人,一般指的是当事人的父母。司法院对于自由结婚的解释,使得/父母之命0在子女婚姻问题上仍然具有决定性作用。1921年7月发生在北京的一对恋人双双毙命的惨剧,即反映了婚姻自由与传统壁垒相撞后的脆弱与无奈。
北京黄某自幼在日本留学,后考入东京市民中学校,校内有三中国女生,黄某在
校,即与一女生名梁振华者结百年之缘。梁
幼随乃兄贸易于日,后兄因病死,女即将一
切货物变卖,以供衣食。后金用尽,则每日
上午到工厂作工,下午到校读书,生计极
艰。自黄某到校,一见该女士贫苦好学,大
为敬爱,遂每月津贴女士洋十五元,女遂不
去作工。后二人又同去往东京大学预科肄
业,感情日洽,乃定婚姻。去腊回北京,设
礼堂于报子聚贤堂内,一切礼仪,皆从新
式。此时黄某父母不知此事,已为其子说定
北街凌某之女为妻。迨黄某同梁女士返里,
其父母即问此女为谁,黄婉陈前情。其母大
不以为然,说将梁女士为妾,凌某之女为正
室。黄某闻之,屡向其母劝陈无效,因愤成
疾,抑郁病故。其母见子病死,迁怒梁氏,
遂逐出门改嫁。梁女士闻之,既悲死者之多
情,复感生者之无良,不如一死报郎之为
念,遂于死者之头七,自缢于黄某之灵右,
桌上留一绝命书。黄母欲将女士抬埋于义地
完事,但黄某之父不许将女薄殓,已将其合
葬一穴矣。[16]
其实,即使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因婚姻问题和自己的父母对簿公堂,或者因自己的退婚而
)
79
)
试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
致使父母被对方推上法庭,这对任何一个年轻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障碍。因此,婚姻自由作为新鲜
事物在民国时期得以提倡,青年男女因其关系自身幸福也格外看重,但是由于婚姻自由和传统势力发生冲撞,真正能够实现者比例有限。如果不是遇到开明的父母,青年男女要实施自己的婚姻自由权,那就只有要么顶住舆论的压力,奋力抗争,最终获得父母的认同,要么待自己经济独立后,自行其事,不惜与家庭决裂。婚姻可以说是风俗中最为森严的壁垒,与之抗争需要拿出无限的勇气,而且还要具有百折不挫的承受能力。在民国时期京津两市的历史舞台上,到处都在演绎着情节迥异的青年抗婚的悲喜剧。
婚姻自由作为新式婚俗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它在中国的传播需要一定的媒介,即能够接触西方文化的地点与人。京津两市作为北方的重要城市,无疑是实践新式婚姻的合适场所。而知识青年由于接受过新式教育,也对新式婚姻的向往达到了痴迷的程度。风俗的改变是艰难而缓慢的,而新式婚俗的传入不可能不对京津婚俗的改变产生影响。综观整个民国时期,传统礼俗在京津两市的婚姻缔结中仍然占据主体位置,婚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仍遭到主流文化的歧视与排挤。但是,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实践上看,婚姻自由都在缓慢地向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0的传统壁垒中渗透。尤其到了民国后期,/婚姻必须经当事人同意0逐渐得到了民间与司法的认同。这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几代青年人坚持不懈进行抗争的结果。
与上海、广州等沿海城市较快的西化速度相比,京津两市作为北方的内地城市,社会风气变迁的步伐明显缓慢。直到民国后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0的婚姻缔结方式仍然是这里的主流。不仅是讲究身份地位的大户人家,就是普通百姓,也毫无例外地沿袭着这一传统。从大量的地方法院档案可以看到,婚姻缔结的方式成了解除婚约一类案件纠纷的关键所在。父母们依然按照传统方式为子女代订婚姻,如果不是遭遇反抗,他们丝毫也不觉得自己有任何差错。1946年5月,北京地方法院受理了一例官司,19岁的赵大竹由母亲赵傅氏出面,凭媒说与同龄的刘明义为妻之后,心有不愿,到法庭起诉解除婚约。由于婚姻是由双方父母出面订立的,在解除婚约时婚姻当事人也均未出面,而是由双方父母(即赵傅氏与刘明义的父亲刘子恒)代理。5月14日下午法庭推事与当事人的一段问讯笔录,可以反映当时北京的婚姻风俗。
问赵傅氏:赵大竹请求什么事?
答:请求解除刘明义与赵大竹婚约。
问:根据什么理由?
答:党文斌(媒人)说刘子恒家是玉器行,后来听说是开下处的,所以我们不愿意了。
问:几时定的婚?
答:今年正月十二日。
问:订婚时由谁出的名?南方小年和北方小年为什么不是一天
答:女家由我,男家由刘子恒。
问:由双方家长作的主?
答:是。
问:没向你女儿商量吗?
答:没有,我们是老家庭,后来他听说了,不愿意。东莞搬家公司
问:订婚时你女儿与刘明义在场没有?
答:没有,就有双方家长与介绍人。
问刘子恒:你有什么话讲?
答:我们有婚书,订好了不能解除。
问:订婚时你儿子同意了吗?
答:由我们双方家长作的主,后来向我儿子说了,他也愿意。
问:你见赵大竹了没有?
答:在杨家见了一次,没说话。
问:赵大竹与你儿子见面了没有?
答:也相对看了一回,没说话。
问党文斌:你有什么话讲?
答:我在杨姜氏家作活,赵傅氏与我认识,托我给他女儿说婆家,我才托杨姜氏说的,我与刘子恒赵大竹全不认识。
,,
问赵傅氏:既没向你女儿征得同意你怎么就作主呢?
答:我们是老家庭。[17]
由这段问讯笔录可以看出,民国后期北京通
鞋城)
80
)
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