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一、关于《条例》出台的背景与协调
据了解,《条例》的起草和制定阶段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国务院将认证认可条例列为立法计划中必须完成的项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以及公安部等相关部委都为《条例》的制定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使《条例》制定过程中碰到的技术性问题、体制性问题,乃至于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争议都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认证认可涉及的专业领域十分广泛,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非常密切。这个《条例》涉及部门之多、遇到的问题之尖锐、复杂,都是比较突出的。在起草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还邀请公安部等有关部委、认证认可机构和有关专家座谈,最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就《条例》的重大问题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条例》制定的协调过程,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
倾世皇妃电视剧剧情介绍发〔2002〕11号)的精神。该文件提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据此,《条例》确立了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认证认可工作机制,在制度上把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固定了下来,比较科学、合理地解决了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和交叉管理的问题。《条例》的贯彻实施,必须依靠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认证认可机构等各有关方面的通力合作。
《条例》的内容体现了各有关方面协调一致、通力合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认证机构的设立批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制定调整与实施、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等方面积极配合;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上确保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作用,并注意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的廉洁高效、确保依法行政。
宋江的军师歇后语二、关于《条例》的立法背景
认证认可是国际上通行的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国
际贸易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认证认可制度成为市场经营者相互信任,确保人员、服务、资本、商品跨地区、跨国界流动的支撑性、基础性制度。制定认证认可《条例》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认证认可事业飞速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认证已由过去单纯地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拓展到服务和管理体系领域,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认证人员的认可也逐步发展起来。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的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并逐步趋向合理。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条例》发布前认证认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虚假认证、买卖认证证书、认证机构、认证人员缺乏自律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认证认可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管不顺导致监督不力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些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是任何国家认证认可发展的初级阶段都很难避免的,应该而且也能够随着认证认可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和走向规范而得到解决。但是,交叉管理、标准不统一,属于全局性、体制性的问题,这类问题不解决,认证认可市场的良好秩序就很难建立起来。这些问题又与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的历史背景和不合理的体制有很深的关系,只能依靠加强协调和体制与制度创新来解决。为此,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1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认证认
可工作监管体制调整、改革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正是在这样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要求下制定的。应该说,《认证认可条例》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认证认可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比较、分析国外认证认可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恰当处理现有法律、法规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督管理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共识下制定的。
三、关于《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的确定上,坚持统一监管,同时兼顾《条例》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兼顾发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个关键的问题协调不好,具体
周立波被捕制度很难规定,也不可能落实。既要确定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制,也注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在这个制度中,最关键的是国家对认证认可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条例》规定,认证机构的设立批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镀层厚度检测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一会儿一会儿一会儿造句
2、认证认可的规范,从国情出发,兼顾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认证认可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国际化程度高,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是引进、借鉴、吸收、消化、创造性的应用他国经验、国际通行做法的过程。认证认可的规则具有国际语言的特性,就像会计一样,没有这种国际语言,就无法进行经济往来,就无法开展国际经济活动。因此,我国认证认可的法律制度,不可能不反映国际的通行做法。但是,我们的认证认可条例是为推动中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的,必须符合中国的实际,解决中国的问题,在这个前提下研究、参考、借鉴国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和国际上普遍接受的通行规则。《条例》从我国认证市场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前置审批,从事审核、评审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认可机构的认可。同时在保证认证认可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行为规范的制定上,基本保持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特别是国际导则的具体规定相一致。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