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判定参考指南(连载1)
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判定参考指南
连载1~总述
★★★★★★★★★★★★★★★★★★★★★★★★★★★★★★★★★★★★★★★重要声明:本指南的系列连载全部为个人整理,不可替代官方机构的权威表述,仅作为广大进出口贸易相关方的学习、交流之用。由于个人能力有限,难免有错漏,敬请谅解!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已经实施10周年,截止目前,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最全面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性认证(以下简称C C C认证)产品目录就是2007年第9号公告所发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该《表》整合了此前认监委公布的所有C C C认证产品目录,共囊括了22个大类的产品(不包括2008年第7号公告所公布的信息安全产品),对每一类产品都进行了较为细致的适用范围描述和部分列举。
由于H S编码每年调整,而产品本身基本不随H S编码的变化而变化,为了使该《表》具有长期的适用性,《表》中没有涉及H S编码的对应信息,这给广大进出口贸易相关方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近年来,针对H S编码的变化,国家认监委坚持每年组织专门人员结合《表》中的适用范围描述和列举进行梳理,以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入境验证工作。 一、判定依据
(一)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适用标准
四六级多少分过线9号公告的《表》与以往的产品目录相比,细化了对产品种类的描述,而且最大的一个亮点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了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认证适用标准和典型目录外产品的提示,这对于产品目录的判定是一项很重要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适用标准是实施C C C认证的基础,对于已列入实施规则大的适用范围的产品而言,只有同时适用实施规则规定的标准的才有可能被列入目录内,不适用这些标准的产品则肯定不在目录内(但并不是说,适用这些标准的产品就一定在目录内)。这一重要原则几乎适用于对所有产品的判定。
举例:某容积为5L的电水壶适用的产品标准是《G B4706.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由于该标准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之列,这个电水壶就肯定需要认证。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表》中,电开水器一栏注明了“额定容量≦10L”的电开水器
产品才需要认证。这是因为,在《G B4706.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中,产品范围明确规定:“本部分适用于以下器具:电水壶和其他产生沸水、额定容量不超过10L的开水器……”。
实际上,额定容量超过10L的电开水器是适用《G B4706.3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的,而这个标准是不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之列的,所以适用这个标准的产品自然就不在C C C产品目录之内。
通过上边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实施规则的产品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产品描述同实施规则所规定的适用标准是相辅相成的,几乎所有的目录判定都遵循这一原则(也有少数例外的,在后面会提到)。
掌握这个重要原则以后,《表》中的“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就可以轻松解释了,连同“备注栏”和“说明栏”里的目录外产品提示几乎都来源于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适用标准中的具体内容。
举例:《表》的说明栏中有一条提示:“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出租车计价器、车载电话或特别说明外,专为汽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C C C认证范围内。”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电子电气产品的认证适用标准中都会注明:“对于打算用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或特殊要求”,也就是说,为满足这些特殊使用场合的需要而专门设计制造的产品往往是不适用本标准的,所以就不会列入C C C认证范围内。
而对于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线电缆,实施规则中明确规定了《G B12528.1交流额定电压3k 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是作为认证标准的,所以适用该标准的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需要认证。
再如:《表》中很多电气产品的适用范围都会有这样的描述:不包括防爆X X产品。这是因为,设计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产品必须满足专门的防爆产品标准,这些标准都不是C C C认证的适用标准。国家对防爆电气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在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设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具体承担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如果看到某产品获得了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可以肯定该产品不需要C C C认证。
常见的防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上海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佳木斯防爆电气设备检测检验中心(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等。
(二)对于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出租车计价器、电子秤外,适用范围仅限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36V以上(有效值,大于36V)供电电源的产品。
这里所说的间接连接通常是指用电设备或器具通过电源适配器直接连接到公共电网的情况,如果某用电产品通过其他电气设备或器具的输出端子或插座取得36V以上的电源,则不属于间接连接35V以上供电电源的情况。袁隆平个人简介及故事
(三)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C C 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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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入认证机构的自愿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肯定不需要实施C C C认证。最常见的有C Q C标志认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 C L C标志认证(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C C A P标志认证(中汽认证中心)等。如果在口岸查验和现场检验时看到某产品获得了自愿性认证的证书,则可以肯定该产品不需要C C C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 C 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按标准检测和工厂检查。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是“C h i n a C o m p u l s o r y C e r t i f i c a t i o n”,英文缩写为“C C C”。C C C标志分为不同认证种类,在C C C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进行区分,它是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其中“S”代表“安全认证”、“E M C”代表“电磁兼容认证”、“S&E”代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F”代表“消防产品认证”。
自愿性认证: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围之外的产品或产品技术要求,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家统
爷青结什么意思一推行和机构自主开展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市场需求,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开展,企业均可根据需要自愿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其中,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认证标志由国家认监委制定;而属于认证新领域,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及标志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可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及标志,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核查。
二、标准介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
C C 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大多是电子电气类产品,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绝大多都是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的I E C标准,应注意这一问题。在判定产品是否在C C C认证目录内时,如果发现某疑似产品的标准是I E C标准,应多加留意,要注意该I E C标准同国家标准的对应关系。如果其对应的国家标准是实施规则中确定的产品标准,则该产品往往是需要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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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如果遇到某接触器产品的铭牌或说明书上标识的产品标准为I E C60947-4-1,请多加留意,G B14048.4就是从I E C60947-4-1等效采用的,按照《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G B14048.4是被确定的认证依据标准,所以,该接触器产品是需要认证的。反之,如果某产品适用的国外标准本身,连同其对应的国家标准都不是实施规则中确定的产品标准,则该产品肯定不需要认证。
C C C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绝大多数是国家标准但又不全是国家标准。目前,除了电子电气类产品的认证标准大多数是由I E C标准转来的国家标准外,C C C认证的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还直接引用了一些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常见的包括机械行业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公安行业标准和E C E/E C法规,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标准化工作现状所决定的,一部分产品虽然已经列入C C C目录,但尚未编制国家标准,在认证时往往需要依据这些非国标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引用大多源于产品的行业背景。
举例:机械行业标准J B/T8734.5《额定电压 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5部分:屏蔽电线》;通信行业标准Y 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公安行业标准,G A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E C E/E C体系标准,E C E R98 S U P P L E M E N T3《带有气体放电光源的前照灯》等。
(二)通用要求(或试验方法)标准和特殊要求(或专用要求)标准
实施规则中往往会确定一些通用要求(或试验方法)标准,适用这类标准的产品种类一般会很多(往往远大于C C C认证的产品范围),这类标准虽然被规定在实施规则中,但并不代表凡是适用这些通用要求(或试验方法)标准的产品就都需要认证,还要结合具体的特殊要求(或专用要求)标准来判断。
废铜回收价一斤多少元举例:空气净化器产品适用《G 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和《G B4706.45家用
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两个标准,其中,《G B4706.1》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产品的通用要求,对于某一类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
而言,一般是要和G B4706系列标准中相应的特殊要求标准配合使用的,不会单独使用《G B4706.1》。由于空气净化器产品的特殊要求标准《G B4706.45》不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之列,所以空气净化器产品也就不会列入C C C产品目录内。由此可见,即便空气净化器产品适用《G B4706.1》,却不需要认证。反之,由于10L以下的电开水器产品的通用要求标准和特殊要求标准都在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标准之列,就肯定需要认证。
(三)标准的有效版本
随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完善,再加上I E C标准的频繁换版,国家标准更新换版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有换版情况发生时,国家认监委一般都会提前向社会发布关于标准换版涉及到C C C认证相关问题的公告,给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如果新版标准的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C C C产品目录往往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标准的采用
1.等同采用(i d t):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编辑性修改,根据I S O/I E 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等效采用(e q v):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 O/I E C导则21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如,奥地利标准O N O R M S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 S O2922中没有此内容。
3.修改采用(m o d):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应清楚地标明并给出解释。国家标准在结构上与国际标准对应。只有在不影响对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内容及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文本结构进行修改。
4.非等效采用(n e q)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C C C认证的适用标准中,大多数是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只有少数是修改采用和非等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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