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支认定标准2019
最新支认定标准2019
法律讲堂 2019-03-11 09:37
我国对支的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市面上的一些是否是支,这要经过各市技术部门鉴定,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这是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主要是看杀伤力要鉴定。具体请看华律刑事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
最新支认定标准2019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那现在认定的标准又是怎样的,认定标准
月亮星座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
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管、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与制式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支全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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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长:是指从管口部至托或机框(适用于无托的支)底部的长度。
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包括自制、改制支),一律认定为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一律认定为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支,按照《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支。
(四)对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关于与制式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支全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支全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关于仿制式支年代问题诛仙九黎
鉴于转轮手等一些手动、半自动械均属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问世的产品。因此,制式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来划定,仍应当按照《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火绳、燧发等古代前装不属于制式支的范畴。
以上是华律网小编对支认定标准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整理,网上很多人在说我国是不是对支管理太严格了,认定标准定得很高,但是我们也要想想,国家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定这个标准,因为这个标准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安全。如果还有其它问题,可到华律网
公安部专家详解支认定标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
2017-01-04 12:14:31字号:A-烟盒长度 A A+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关键字:射击摊大妈摆射击摊被判刑网购被判无期赵春华
据新京报报道,1月3日,因所摆射击摊上6支形物被判刑三年六个月的天津市51岁大妈赵春华,已经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曾代理过“少年网购被判无期案”的律师徐昕将为她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舆论认为的我国支认定标准过低问题,公安部相关规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今天给出了详细解释。季峻表示,1.8J/cm2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
季峻指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的,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具体案例中不可量刑过重。
季峻还提醒说,也有很多案件中,涉案物品确实是,却被媒体说成玩具,“出发点和观念都不对”。
大妈曾怕花钱不上诉
多家媒体报道称,初中文化的赵春华在一审中曾表示认罪不上诉,只是因为不懂法律、不敢花钱。
绍兴美食据成都商报报道,这几天她想得最多的,竟然是刑事案件上诉会不会有上诉费,会不会让女儿花更多的钱,让女儿受到自己的拖累。
当徐昕在看守所见到赵春华时,她第一个问题忍不住问:“上诉得花多少钱啊?北京来的律师是不是特别贵啊,要多少钱啊?”这个问题让徐昕听来有点心酸。他看着眼前的赵春华,瘦小的身材,面容苍老,穿着宽大的棉服,神有些疲惫。
徐昕曾经是西南政法大学最年轻的博导,现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近年致力于我国涉案件标准的完善。2014年7月,四川少年刘大蔚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的20支被鉴定为真,以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徐昕曾推动案件的复查。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认定刘大蔚案原审量刑明显不当,要求案件重审。
质疑判决的两种理由
徐昕在刘大蔚案的刑事申诉状中曾质疑,法院将认定为真,依据的是公安部《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但该判据与《刑法》和《支管理法》标准不一。
徐昕提出,《刑法》第112、125、151条规定的资敌罪、非法买卖支罪、走私武器罪的量刑极重。惩罚的严厉度是与支弹药极大的射击动能和速度能远距离“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威力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刑罚的极端严厉性表明,刑法上的支仅指火药军警制式支,不会指威力远小于弹弓的。
第二种质疑声音,以澎湃新闻在赵春华案的报道为代表,即公安部的标准曾于2008年被大幅降低1/10。
写长江的诗句按照公安部2008年实行的标准,将判断为真的判据为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但在此之前,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支子弹的非制式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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