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典案例
【篇一:产权经典案例】
导读:根据最中国高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已评选出来。“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排列第一,该案最终以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千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6亿)收场。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复苏、国际贸易与技术交流的严重影响下,已是今后企业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日趋完善。
不管你是否听说过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你听说吗?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 “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
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永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
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
同时,“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公司企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的意思【典型意义】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永合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三一重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3.计算机中文字库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等5款方正字体的权利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版权所有人,其授权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第九城市公司)对网络游戏进行,并由第九城市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运营该网络游戏。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九城互动公司)从第九城市公司经营该游戏的收入中进行分成并作为2005年、2006年该游戏的会计核算主体。
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情文公司)是第九城市公司授权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光盘经销商之一。
北大方正公司认为暴雪公司等在该游戏客户端中,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5款字体;在该游戏运行过程中,各种游戏界面的中文文字分别使用了上述5款字体。
前述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上述5款字体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8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但字库中每个字体的制作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涉案字库中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第九城市公司在《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和相关补丁程序中使用涉案5款字体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以及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游戏玩家提供相关客户端软件等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
司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北大方正公司、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提出上诉。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文案短句干净治愈阳光
字库中的字体并非由线条、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故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暴雪公司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构成美术作品。本案中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这种使用均不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综上,二审判决暴雪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计算机中文字库的法律属性的认定。
在本案中认为:
1、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
3.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4.“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祭奠英烈手抄报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端午节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吗【案情摘要】胡进庆、吴云初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职工,上个世纪80年代,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胡进庆、吴云初担任国产系列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二人共同创作了“葫芦兄弟”角造型形象。
胡进庆、吴云初认为,“葫芦兄弟”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兄弟”角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
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葫芦娃)角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胡进庆、吴云初所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进庆、吴云初的诉讼请求。胡进庆、吴云初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确没有就系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书面合同,但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故应深入探究当事人行为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及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判断系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针对动画电影的整个创作而言,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是符合当时人们的普遍认知的。
且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有权对动画电影的角形象造型进行支配,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上诉人不应在事后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主张系争角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葫芦娃”形象依法应当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由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动画造型著作权的认定,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比较和区分等法律问题以及计划经济时代著作权归属的司法政策问题。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作品创作之时的特定历史条件和规章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各个层面,认定由单位职工创作的动画角造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这一方面符合公众对此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通常认识,另一方面也维护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5.涉及百度文库著作权纠纷案
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
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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