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妇产哪家好?点击了解“取”“娶”(会意兼形声)→古今字,“取”是《说文》对“娶”的主要训释字,也是其会意部件。
“娶”:1.本义:动词,远古时代劫女为妻的抢婚习俗。
2.扩大引申义:动词,男子迎取新娘。天气变冷祝福短信
五一祝词“妻、娶、婚、薪、父母、兄弟、媒、归妻”
深恶痛绝的意思汉字与文化 课程论文
北京旅游景点大全“娶,取妇也,从女从取,取亦声。”(《说文·女部》)“娶”和“取”是古今字,“娶”本作“取”。如“可以冠,取妻。”(《礼记 杂记》);“取妻何如?”(《诗经·伐柯》);“吴起取齐女为妻。”(《史记》)而“取”字是一个会意字,《说文·又部》:“取,捕取也。从又从耳。周礼:‘获者取左耳’。”甲骨文的写法像手拿耳朵的样子,这是因为古代田猎获兽或战争杀敌,一般割下左耳作为报功的凭证,即所谓“获者取左耳”。可见“取”字本意当为“武力获得”,引申为掠夺、夺取、强取、采取的含义。由此观之,“娶妇”最早应是武力的掠夺。
婚姻,是人类社会得以繁衍和进步的基础。自远古至今,中国的婚姻状况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制度和形式。近代婚姻的形制我们可以根据历史典籍的记载进行了解和考查,但是远古时期,因年代久远,且文献记载比较简略,我们祖先的婚姻状况难以考证。然而我们通过汉字这个文化活化石也可以对当时的婚姻制度考证一二。
(一)“妻”“娶”“婚”“薪”与抢婚习俗
所谓抢婚,是指男子通过掠夺方式强娶其他氏族的女子为妻的婚姻习俗。关于抢婚习俗的产生时间,历来众说纷纭,但可以确定的是其当产生于男权为主的父系氏族社会时期。从《诗经》婚恋诗篇中频繁出现的“妻”“娶”“昏”“薪”等特定词中即可见先秦社会的抢婚之风。
“妻”之甲骨文字形,左为象征妇女长发之形,右为人手之形,《甲骨文字典》河南历史人物云:“上古有掳掠妇女以为配偶之俗,是为掠夺婚姻,甲骨文‘妻’字即此掠夺婚姻之反映。”[6]1303 又“娶”,《说文·女部》云:“娶,取婦也。从女,从取,取亦聲。” [10]259
《诗经》中亦多代以“取”字,如《齐风·南山》:“取妻如之何? 必告父母。”《豳风·伐柯》:“取妻如何? 匪媒不得。”
“取”,《甲骨文字典》云: “从又从耳,象以手持耳之
形。”
[6]292 《说文·又部》云:“取,捕取也。” [10]64亦含掠夺之意。
据文化史的研究,在原始社会初期的母系氏族社会,人类的生产方式是采集、渔猎。男子从事狩猎,妇女从事采集,妇女所从事的采集经济相对稳定,因而成了维系氏族生活的根本保证。马克思说:“社会关系和生产力紧密相连。”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妇女处于主导地位,与此相应,母系氏族社会的婚姻形态为婚,男子出嫁,“丈夫”要从“妻”而居,子女、财产归女方所有。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多和人类分布地区的扩大,采集和渔猎难以保证稳定的生活来源。人类边逐渐步入了农业社会。由于农业生产需要较强的体力消耗,一般只有身强力壮的男子才能从事,而女子由于生理条件的限制,只能退出生产领域而以操持家务为职。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改变,新的生产关系也随之产生,人类社会自此步入父系氏族社会,男性在生产生活中取代女性而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地位由主导变为从属。这种社会变革也带来了婚姻制度的变化。因而婚姻形态也由母系氏族社会从妻而居的婚制度逐步演变为父系氏族社会从夫而居的专偶婚制度。然而一种社会制度的变革从来都不可能是
一蹴而就的,与之相伴的是掠夺和战争。比如从母系婚转入父系专偶婚期间,妇女的激烈反抗和男性为对付这种反抗而采取的强力抢婚。氏族制前期的母系氏族社会以女性为中心,婚俗惯例为从妻居、不落夫家,女子若一旦从夫而居则将丧失其主导地位。但是“父权制形成以后,为保证父系的延续,男子势必要求女子落户于夫家,以免其继续婚制度(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产下“野种”将来抢夺自己的财产。”(《汉字与人生风俗》刘志基)因而,在父权制形成过程中,女性为了不落夫家,不成为男性的附庸而激烈反抗,为了对付这种反抗男性便诉诸武力进行解决。这就是古代抢婚制度的由来。
《说文》:“婚,礼,娶妇以昏时。夫人阴?也,故曰婚。”
(《说文》段注):“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以名焉。”
(《古政原始论》今人刘师培):“其行礼必以昏时者,则以上古时代,用火之术尚未发明,劫妇必以昏时,所以趁妇家之不备,则使其不辩谁何耳。后世沿袭,浸以成俗,遂使婚礼成为嘉礼之一矣。”
“婚”,《说文·女部》云:“婚,妇家也。礼娶妇以昏· 0 9 ·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 13 卷时。”
[10]259 故《诗经》中也大都以“昏”代“婚”,如《邶风·谷风》:“宴尔新昏,如兄如弟。”《小雅·我行其野》:“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均有昏时娶妻之痕迹。昏时娶妻正应先秦时期的抢婚习俗,刘师培《古政原始论》:“其行礼必以昏者,则以上古时代用火之术尚未发明,劫妇必以昏时,所以乘妇家之不备,且使之不复辨其谁何耳。后世相沿,浸以成俗,遂以昏礼为嘉礼之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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