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12.07
颤的拼音∙【文 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7日发布 2002年5月1日实施)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polo衫搭配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收费波斯菊怎么种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涉及的的产品为:适用于家用和类似一般设备所用的电线组件(即,由带不可拆线插头和不可拆线的连接器的软缆或软线构成的组件),不适用于工业用电线组件,也不适用于加长电线组件。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好的猎头公司有哪些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根据连接器和插头的型式划分申请单元;
型式、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在认证申请单元中按照产品所属的类型(见标准图表)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代表性样品的数量为15条,覆盖样品数量各3条。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15934-1996《电线组件》
4.2.2.2 检测项目
最新贷款利率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不完美的小孩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 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进行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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