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公布日期 | 清蒸鱼怎么做2007.01.29 |
施行日期 | 2007.01.29 |
文号 | 财教[2007]3号 |
怎么查高考分数主题类别 | 体育,财务制度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音欠 时效性 | 失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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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3号)
国家体育总局: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备战2008奥运会训练经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29日
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诱瞳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队训练保障工作,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训练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训练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国家队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国家队是指各奥运项目根据总局下达的编制人数组建的优秀运动队伍。
第四条 训练经费依据训练人数、训练天数(含转训天数)和经费标准核定。
(一)训练人数:按总局核定的项目编制人数计算,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
(二)训练天数:根据项目备战国际赛事训练计划进行核定。
(三)转训天数:国家队在总局直属训练基地以外训练的天数。
(四)经费标准:一般按每人每天计算。
第二章 训练经费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家队训练的需要,训练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一)伙食及伙食管理费。
伙食费:指用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训练期间的伙食支出。
伙食管理费:指为保证国家队伙食供给而支付给训练地运动员食堂的相关保障支出。
(二)营养费:指用于运动员调节机能状态所需营养食补和滋补用品发生的费用。具体分营养品、滋补品两部分。
(三)测试费:指为运动员进行测试发生的相关支出。
(四)医疗费:指运动员在国家队训练期间发生的日常药费、卫生材料、检查费、注射费、训练保护用品、疾病防控、队医巡检等消耗性支出。
(五)物理恢复费:指为运动员训练恢复、调整、理疗等发生的费用。
(六)转训住宿及场租费:指国家队到非直属基地训练支付的住宿补偿费和场地补偿费。
(七)服务保障费:指布局基地为保障国家队住宿、训练和科研,聘用临时工、专业技术人员费用以及卫生、消毒用品和补充低值易耗品的支出。
(八)差旅费:指国家队集训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旅费以及小型器材运输费等。
(九)文化教育费:指为提高运动员、教练员文化素质而支付的教师、教学研究、教务管理等人员费用及消耗性支出。
(十)公务费:指国家队市内交通、办公设备及用品、对外联络及宣传教育等公务支出。
(十一)特殊支出:除上述内容以外,因项目特点不同而发生的与训练相关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总局认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训练经费标准
第六条 国家队训练经费标准:彩卡纸手工制作灯笼
(一)伙食费及伙食管理费:
1. 一线运动员伙食费:60元/人.天;
二线运动员伙食费50元/人.天;
2. 伙食管理费:10元/人.天;
(二)营养费
一线运动员30元/人.天;
二线运动员10元/人.天;
(三)测试费(一线):2500元/人.年;
(四)日常医疗费(一线):2500元/人.年;
(五)物理恢复费(一线):2000元/人.年;
(六)转训住宿和场租费(一线):60元/人.天;
(七)服务保障费(一线):20元/人.天;
(八)差旅费(一线):4500元/人.年;
(九)文化教育费(一线):500元/人.年;
(十)公务费(一线):2500元/人.年;
(十一)特殊支出:依据各项目特点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训练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训练经费是保证运动员训练的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总局各单位可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开支,加强管理。
第八条 训练经费按“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各项目原则上要按核定的标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第六条中除第(一)(二)项外其余各项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九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根据训练通知,将伙食费、伙食管理费、营养费中的滋补品经费、转训住宿场租费、服务保障费、物理恢复费、文化教育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及时足额划拨到队伍训练地,不得截留。
营养费的使用由各项目根据自身特点,用于购买营养品和支付滋补品费用。滋补品由基地食堂统一采购,营养品由科学学会统一采购。
第十条 在非总局直属基地训练,发生的所有费用,在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销时需提供加盖转训地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支出明细表,不得以拨代支。
第十一条 训练基地要加强经费管理,核定的训练经费要单独设帐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协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国家队编制内运动员及所在省市单位收取训练费用。
第十三条 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检查,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总局报送训练经费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决算编报说明中,总局应向财政部单独说明专款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备战2008年奥运会2007年和2008年国家队训练经费,原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备战2008奥运会专项训练经费核定及管理办法》(体经济字[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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