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内饰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JT1-99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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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内饰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印度教与佛教JT1-99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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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内饰零件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内饰零件的基本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开发车型的仪表板总成、中控箱总成、门板总成、立柱门槛、地毯、顶棚、搁物板、遮阳板等汽车内饰零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50 评定变用灰样卡
GB 251 评定沾用灰样卡
空调不制热怎么回事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ISO 6452 橡胶、塑料、人造革——汽车内饰材料雾化特性的测定
SAE J2412 汽车内饰件加速暴露实验:可控辐照度氙弧灯
SJ-NW-3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及醛酮类测试汽车零部件取样技术规范
SJ-NW-38 汽车零部件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及醛酮类化合物采样技术规范
SJ-NW-39 车内零部件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分析技术规范
SJ-NW-51 长安车内零部件散发性有害物质技术要求
SJ-NW-57 汽车塑料内饰件耐刮擦实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SJ-NW-101 汽车塑料内饰件耐刮擦实验方法(划格法)
SY-HB-18 CAMDS数据填报及更新要求
GB/T 30512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SY-HB-15 长安汽车禁限用物质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欧盟)
QC/T941 汽车材料中汞的检测方法
QC/T942 汽车材料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QC/T943 汽车材料中铅、镉的检测方法
井冈山精神QC/T944 汽车材料中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的检测方法
3 要求
3.1 除非另外规定,否则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与技术文件制造。
3.2 外观要求:
所有零件外观应与经确认后的样品一致。
1)产品外观面不允许有裂纹、变形、银纹、波纹、烧焦、飞边、毛刺、气泡、浇口痕迹、顶杆印痕、熔接痕和收缩痕等不可接受表面缺陷。
2)喷涂或镀铬的产品,表面涂层或镀层均匀一致、泽均匀,外观表面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麻点、起泡、漏镀、变、脱落及其他不可接受缺陷。
3)产品主要外观表面上的分模线应小于0.1mm;非主视外观面分模线的痕迹小于0.2mm。且必须经过长安公司技术部门的认可。
4)零件表面的颜和花纹应与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板或样品一致。皮纹要清晰、泽均匀,皮纹类型、纹理方向、纹理深度以及皮纹范围应与长安公司所要求的一致,由于因脱模方向引起的非主要表面皮纹深度变化要均匀,不允许出现皮纹拉伤。
3.3 性能要求
序号 | 试验项目 | 性能要求 | 试验方法 |
3.3.1 | 阻燃性 | 火影忍者宇智波斑是谁满足GB 8410的要求 | 4.1 |
3.3.2 | 耐辐照高温性(仅针对仪表板上本体、搁物板及安装于仪表板、搁物板水平表面上的零件,要求与仪表板一起进行试验) | 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产品不得出现可见颜或光泽变化、裂纹、难闻气味、分层、起泡、收缩、翘曲变形、增塑剂析出、皱褶、卷边等缺陷及其他任何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 | 4.2 |
3.3.3 | 耐高低温循环 | 按照表1所列的循环次数和温度进行试验后,间隙、高差或零件配合改变应在图纸标识范围内。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产品不得出现可见颜或光泽变化、裂纹、难闻气味、分层、起泡、收缩、翘曲变形、增塑剂析出、皱褶、卷边等缺陷及其他任何影响正常使用的缺陷 | 4.3 |
3.3.4 | 耐潮湿性(仅针对带织物或软质表皮、泡沫的零件、纤维板零件以及喷漆的塑料件) | 零件不得出现发粘、粘接失效、霉菌难闻气味或其它不良缺陷。 | 4.4 |
3.3.5 | 耐热老化性 | 外观上不得出现起皱、翘曲变形、分层、脆化、龟裂、表面污染、析出等不可接受的缺陷,与试验前相比差△E≤3.0。对于橡胶或热塑性弹性体材料的零件,试验后硬度变化不应影响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 4.5 |
3.3.6 | 耐低温冲击性 | 产品不得出现破裂 | 4.6 |
3.3.7 | 耐光照老化性 | 试验后样品不得出现粉化、龟裂等缺陷。零件同一位置的实验前后差ΔE≤3.0。 总成上每一个零件的样品应集中进行评估,不得存在调转变或者颜不匹配的现象。 | 4.7 |
3.3.8 | 耐摩擦牢度(对本身着塑料件不要求) | 干式摩擦和湿式摩擦迁移评级都应达到4级或以上 | 4.8 |
3.3.9 | 耐化学液体 | 零件中所有组件及每一颜的组件经试验后,不得出现褪,变,表面软化,皮纹丢失、表面剥离等缺陷。此外,白棉布的沾等级应达到4级以上。 | 4.9 |
3.3.10 | 耐刮擦性(仅针对非喷漆皮纹塑料件) | 相同零件每一种颜都应进行测试。根据图纸或试验计划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评价: ①五指刮擦法: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采用2N载荷、1mm刮擦头,结果应达1级以上 ②十字划格法:除非有其他规定,否则采用10N载荷,△L≤2.0 | 4.10 |
3.3.11 | 挥发性有机物(VOC) | 应满足长安技术规范SJ-NW-51-2009的要求 | 4.11 |
3.3.12 | 雾化特性 | 塑料内饰件:≤2mg 其他零件:≤2.5mg | 4.12 |
3.3.13 | 气味 | 气味等级应小于等于3级 | 4.13 |
3.3.14 | 禁限用物质要求 | 1)国内销售车型,零部件所用材料必须满足GB/T 30512《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的规定。 2)出口欧盟车型,零部件所用材料必须满足SY-HB-15《长安汽车禁限用物质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欧盟)》的规定。 | 4.14 |
3.3.15 | CAMDS数据的要求 | 供应商应按照SY-HB-18《CAMDS数据填报及更新要求》及时提交、更新零部件或材料的CAMDS数据。长安公司对该CAMDS数据的批准与接受将作为通过邱心志个人资料PPAP (PSW)qq如何建的必要条件之一。 | 4.15 |
4 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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