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租赁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地址:x室
联系人/
乙 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人/:
丙 方(服务商:北京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地 址: x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融资项目
1.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乙方购买本合同《主要条款》记载租赁汽车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该租赁汽车,并依照本合同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约定支付租金本金、租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丙方负责为乙方提供融资租赁信息咨询、促成融资租赁交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租赁汽车信息及租赁相关事宜详见本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条 租金、相关费用及保证金
2.1租金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构成以甲方购买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和甲方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汽车的价款、购买汽车的全部手续费、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银行费用和管理费用。
2.2丙方为乙方提供融资租赁信息咨询、促成融资租赁交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租赁服务费平台管理费以及车辆评估保送研究生、实地家访GPS系统安装服务等其他费用。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解除、终止、无效、撤销等情形)下向乙方收取的前述费用不予退还。
2.3为财务试用期工作总结保证乙方按本合同6条约定为租赁汽车投保,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投保保证金1000元。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按照甲方要求甲方指定的为什么端午节要吃粽子保险公司购买第6.2条约定保险设定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投保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退还。
第三条 租赁汽车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3.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车辆,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
车辆。乙方对租赁汽车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负全部责任。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权益证书、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乙方一经签署本合同,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立即转移至甲方。
3.2乙方必须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的陪同下,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的手续,包括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投保本合同第6.2条规定的各项险种等。
3.3自汽车经销商租赁汽车交付乙方之时起,租赁汽车的风险责任由汽车经销商转移至乙方甲方或者丙方不对租赁汽车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3.4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证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对甲方车辆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甲方因任何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 租赁汽车瑕疵的处理
4.1如租赁汽车在安装调试、操作中及质保期内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乙方自行与汽车经销商协商解决。甲方或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或者丙方追索。
4.2租赁汽车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甲方或者丙方。乙方向甲方或者丙方转让索赔权时,应向甲方或者丙方以及汽车经销商分别发出转让索赔权的书面通知,转让通知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本合同中注明的各方及经销商地址发出。
第五条 对租赁汽车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汽车进行销售、转让、再出租、抵押、抵债、出借、投资、改变、改造或采取其它任何涉及租赁汽车所有权或处置的行为;不得使租赁汽车被留置、查封、扣押、拍卖强制执行;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不符合其资质的运输。如果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车辆。
5.2在租赁期内,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承担并按时缴纳未包括在本合同融资项目中的车船税、年检费用、通行费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各种税费。
5.3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根据租赁汽车制造厂商和甲方的要求对租赁汽车按期进行保养和维护并承担租赁汽车维修保养的全部费用。
5.4在租赁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对租赁汽车进行保养、维修、年检、交付保险、车船等税费而造成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5在租赁期内,租赁汽车名下记录的所有交通违章罚金均由乙方承担。因租赁汽车(包括配套设备)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 (包括车上人员 )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包括车主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损失。
5.6为保证车辆安全,甲方授权丙方为车辆安装 GPS 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不改装或拆卸该系统,如乙方在租赁期内私自改装或拆卸该系统,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租期内 GPS 系统未正常运行且经甲方提醒后 24 小时内,乙方仍不配合检修的,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对该 GPS 系统进行检修。因乙方私自改装、拆卸、不当使用导致GPS系统损坏的,甲方据此对系统进行检修、维修、再安装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5.7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陷入债务纠纷的,乙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若乙方怠于通知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乙方可能逾期或无力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情况下,甲方可依自己的判断,提前终止合同并行使抵押权。
第六条 租赁汽车的保险、损毁及灭失
6.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之日为租赁汽车投保6.2条约定所有险种并设定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确保在租赁期内该等保险持续有效。乙方应在前述保险购买完成后2日内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证明材料。若乙方未按照第6条约定购买保险,则乙方授权甲方以第2.3条约定的投保保证金代为购买第6条约定的保险,乙方在收到前述保险费购买完成通知2日内向甲方支付垫付的全部保险费用并补齐投保保证金
6.2基本保险险种必须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足额车损险、盗抢险,及以上险种不计免赔险。
6.3如租赁汽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无法修复使用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应付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不足部分由乙方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足。如租赁汽车发生部分损毁可修复使用的,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毁的部件以使租赁汽车恢复至可正常使用的状态;发生部分损毁至恢复租赁汽车原状的过程中,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继续支付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
第七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7.1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乙方同意甲方采用电子数据方式向其在本合同中所留通知该债权转让行为。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该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提前结清及期满后租赁汽车的抵押解除
8.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本金、租金利息、保险费税费、银行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应付款项付清,并取得甲方出具的所有权转移文件后,甲方负责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
8.2租赁未满 6个月的,乙方不得提前支付剩余租金本金;满 6个月后乙方如需提前支付剩余租金本金的,需在当月付款前 1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批准。提前支付必须是全部应付款项的一次性支付,且已付租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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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甲方同意《主要条款》中所约定的保证人为本合同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不可撤销地向甲方担保,乙方将完全及适当地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否则,保证人须在甲方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并向甲方承担乙方按本合同需要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9.2乙方应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租赁汽车抵押给甲方,并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第十条 违反合同的处理
10.1租赁期内乙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和/或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控制车辆,乙方应同时即刻付清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并应按照租金本金和租金利息的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在甲方和/或丙方规定的时间内( 7 天)无法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赎回车辆,则甲方和/或丙方有权自行处理租赁汽车,乙方无权对租赁汽车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为处置租赁汽车,甲方和/或丙方有权进入任何租赁汽车可能所处的场所并予以取回,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和/或丙方的要求进行配合:( 1 )乙方累计二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本金或租金利息,( 2 )陷入债务纠纷,以及任何可能影响乙方
本合同项下支付能力的,( 3 )未履行本合同其他任何义务或同甲方和/或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
10.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本金、租金利息或其他款项时,甲方和/或丙方除有权采取前项措施外,还有权按租金本金老抽和生抽的区别0.1%/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逾期利息,自应付款日起至乙方实际付款日止
10.3甲方和/或丙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甲方和/或丙方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 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材料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甲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所发生全部成本等。
10.4乙方同意,乙方或担保方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和/或丙方除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租金本金和租赁利息的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外,还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车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和/或丙方控制车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在甲方和/或丙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违约事件未消除或者甲方和/或丙方损害未足额补偿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车辆,如处置车辆的价款不足以补偿甲方和/或丙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偿差额部分:( 1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或材料;( 2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与其
联系的;( 3 )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全部 / 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 4 )涉及重大诉讼 / 仲裁 / 刑事程序,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 5 )车辆被查封、扣押、没收、拍卖、强占或受到类似威胁;( 6 )还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被收缴的;( 7 )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 8 )任何违反本合同义务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形。
10.5当租金及其他款项迟延支付时,乙方同意所支付的款项按如下顺序清偿垫付保险费、垫付的其他欠款费用、约定的回收租赁物费用、为促使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赔偿金违约金、逾期利息、逾期本金、本期利息、本期本金乙方不能在本期租金付款日按上述顺序清偿全部款项,则视为当期租金未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11.1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三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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