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4
【字 号】杭政办函[2011]339号
【施行日期】201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我的小伙伴作文【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起名网免费取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陪护证明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立足源头、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工作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充分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有效手段,通过源头管理和路面执法“双管齐下”的方式,继续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遏制市域范围内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减少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损毁,降低各类交通事故率,确保公路通行安全,更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发现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数量、频率、比例,分别依法追究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检查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
货运车辆,依法卸载并予以处罚;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限;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予滞留、卸载和,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路面执法时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加快推进国、省道干线公路计重收费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减少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处的阻截劝返工作,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格禁止超限车辆和超过特定桥梁承载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对确定的危桥,应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的超限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二)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设立公安执勤室,实现联合治理。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员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维护超限运输检测站和联合治超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以及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治安秩序,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和“车托”的打击力度,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纠集人员、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执法人员放行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蜻的组词  (三)经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的监管。加大对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本省整车、改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杜绝辆出厂。对本市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车辆产品,报请国家车辆主管部门取消其列入《公告》的资格;对已售出的产品,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回收处理。
  (四)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严重超限超载、损害众利益行为的舆论监督,深入报道重大违法超限超载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工商部门。继续按照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整治规定,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应责令其立即停业并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业务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六)质监部门。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查恐怖的名字
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相关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考试质量分析  (七)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引发的较大以上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剧毒危险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八)物价部门。指导监督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等收费标准。
  (九)法制部门。指导相关超限超载长效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职责。
  (十)纠风部门。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不履行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责任或违反规定开展治超的相关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多级联动”的治超联动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多级联动”的治超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超限超载治理网络,通过固定治超和流动治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合治理。凡地域相邻、经济社会联系密切、超限超载车辆跨区行驶较为集中的地区,应根据路网结构、地域特征以及车流分布特点,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理行动。经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等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汽车拼装、改装行为;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各个重要路段和出入境口严防死守,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车辆,重点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整治、处罚力度,以及公路桥隧巡查力度和密度,严禁车货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车辆上路过桥,防止发生压垮桥梁等重大安全事故,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营运。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针对普通公路收费站取消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后大量超限超载车辆流向普通公路的实际,适时调整路面执法方式,研究新的路面监控模式,合理调配治超力量和资源,大力开展普通公路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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