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宁静行动”实施方案2011-20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的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11]31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

  (2011请君入瓮的主人公是谁2013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宜居重庆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城市
环境质量,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模)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实施主城区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公众满意度,全面营造宁静宜居环境。主要指标包括: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分贝、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0%、新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30个。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为主城区(含两江新区,以下同),幅员面积5473平方公里,重点是城市建成区。实施时间与创模同步,即:2012年完成主要整治任务,2013年巩固提高。
  三、工作措施天冷了的简单暖心话语
  围绕创模要求,从源头预防、传播途径控制、噪声敏感目标保护3个层面,综合采取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重点加强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污染防
治工作,确保主城区声环境质量达标,减少噪声污染扰民投诉,提高公众满意度。
  (一)噪声污染源头控制。
  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
  将声环境功能区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城市建设规划时,要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区域开发或改造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遵循“闹静分隔”和“土地合理使用和功能分区”原则,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在制定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防护距离,从源头防治噪声污染。
  加强交通建设规划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和有机衔接,合理确定路网结构,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与城市道路、铁路、地铁、轻轨、机场和港口的建设布局方案设计相结合。道路规划时预留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地面交通设施间隔一定的距离,合理划定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区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
等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新建道路时,高速公路噪声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道路红线外50米,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红线外30米,次干道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红线外20米,城市轨道交通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30米,规定距离内不得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可以建设非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建设绿化防护带。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新建道路时,道路的选线设计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噪声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尽量避开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质量达标。
  在现有道路两侧进行开发建设时,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宜进行绿化或作为非噪声敏感建筑物用地,禁止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加强交通干线两侧第一排建筑物的性质和布局形式的规划管理,第一排宜建设公共建筑或其他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对声环境要求高的如住宅卧室、医疗病房、学校教室不宜布局在临路一侧,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隔声窗、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质量达标。
  加强大型交通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对于新建的港口、码头、公交站点和大型停车场等合理布局,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区域,严格审查选址合理性,对选址不合理的不予审批,从而降低其产生的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区域的影响。
  加强新建工业企业、物流和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合理规划布局。新建工业、物流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并设置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合理调整其平面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工艺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噪声敏感区与工业区、物流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主城区小型企业、餐饮服务、娱乐场所等进行合理布局,把好源头控制关,预防噪声扰民。
  2.适时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
  随着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工业企业的环保搬迁,主城区部分城区用地功能有所调整,声环境功能发生了一定变化。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城市声环境功能分区布局,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和《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文备〔200772号)要求,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进行适时调整。
  3.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邻近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交通项目或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地监测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噪声现状,环评单位进行噪声预测评价,对建设部门提出相应的降噪措施要求。噪声污染防治工程投资纳入工程成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严格控制新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禁止在0类区和1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动车维修、物流等企业。新、改、扩建加工维修企业,经营单位应征求周边公众意见,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严格控制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和学校、医院、机关200米范围内设立娱乐场所。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征求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的意见(公示),对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会制度。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不同意选址建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开展房地产项目居住适宜性评价。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公示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价结果,未公示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适宜性评价级别、声环境状况、建筑隔声情况以及周边(及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等事项。
  (二)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
  积极推广使用低噪声车辆,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禁止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新车入渝销售;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将在用车定置噪声检测纳入年检内容,对不满足要求的车辆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对年检噪声不达标
的车辆加强维护保养,噪声难以达标的车辆不得延期报废;加大公交车更新力度,推广使用低噪声公交车,对经维护保养噪声仍难以达标的公交车,实行提前报废。加大对非法改装车的查处力度,禁止拆除、闲置或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出租车、公交车改装cng时要落实发动机降噪措施,噪声不达标的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
  加快路面的改造和维护,降低路面/轮胎噪声的影响。继续深入实施道路“白改黑”工程,主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铺设改性沥青路面,到2012年完成主城区主次干道“白改黑”工程。加强主城区道路的维护保养,对破损路段及时进行修补和维护。对主城区路面减速带进行全面清理,开展减速带整治,对需要安装减速带且满足减速带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新型低噪声减速带,减少因减速带导致的噪声扰民。
  加强交通综合管理,降低交通噪声污染。结合“畅通重庆”建设,优化主城区路网,合理设置交通信号与标志、标线,发展智能交通,限流分流,错时避峰,控制车流量,保证道路畅通。出台主城区重型、大型车辆行进线路、时间、车速的有关规定;划定内环快速路重、大型货车车道,加强执法,禁止此类车辆随意占道行驶;在噪声敏感区和敏感时段,对重型、大型车辆采取限速、限行和禁行等措施。加强运渣车的运行路线、时段许可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执行。加大对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
  结合客运枢纽的建设,加强位于敏感建筑物附近的公交车站场管理,对扰民严重、规划不合理的公交车场站进行调整,加强公交车进出站管理和调度;启动中心城区长途客车站搬迁工作,逐步搬迁中心城区的南坪、红旗河沟、菜园坝、朝天门等长途客车站。对扰民严重、规划布局不合理的货运码头进行整治,加强货运码头货物装卸的噪声污染管理。
  加强机动车禁鸣管理。优化调整主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将内环快速路以内以及北碚城区、两路城区、鱼洞城区、北部新区、大学城、茶园新区纳入禁鸣区域,发布机动车禁鸣公告;优化完善禁鸣标志设置,对禁鸣区域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对损坏的标志进行更换或修复,在禁鸣区域内主要路口、主要路段设置醒目的机动车禁鸣标志;在禁鸣区范围内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监督管理,对主城区每个交巡警平台配备声级计,严格查处各类机动车禁鸣区域或路段违章鸣笛行为,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
  完善降噪设施,加强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防护。在现有主干道、快速路、高架路等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交通噪声长期扰民的路段,推进声屏障建设或结合“立面改造”和“节能改造”等工程推进隔声窗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等交通干线时,应根据城市有关规划和周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配套建设声屏障或对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建隔声窗。新建临路住宅必须强制
安装隔声窗。对现有道路两侧逐步建设噪声绿化防护带,并加强主城区防护绿化带的日常维护。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控制。
  推广低噪声轨道和弹性车轮等技术,优化轨道结构,采用减振型轨枕和道床等隔振降噪措施,加强轨道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加强现有线路两侧敏感目标的保护,对学校、医院、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采取建设隔声窗、绿化隔离带、封闭建设等降噪措施。
  加强城区铁路机车鸣笛管理。进一步优化主城区铁路机车限制鸣笛区,在限制鸣笛区域内,铁路机车限制鸣笛,逐步实现用无线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3.船舶噪声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关于控制重庆主城港区船舶噪声的通告》。加强主城港区船舶鸣笛管理,船舶在重庆港区限制使用高音量喇叭,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禁止在主城港区试鸣汽笛,尽可能减少习惯性鸣笛,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船舶违规使用声响设备的行为。合理调整主城港区客船发班时间,减少夜间船舶流量,除特殊情况外,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7时时段禁止客船发班。
  采砂船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主城港区实施卸载作业的运砂船舶一律采用岸上供电,不得使用自备发电设备供电,采砂作业时尽量采用岸上供电。主城港区禁止夜间(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作业,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作业许可证。
  严格加强渔船作业的许可管理,划定合理的夜间作业区域。主城港区高家花园大桥至黄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水域严禁夜间作业,加大巡逻及违章查处力度。
  4.航空噪声污染控制。
  合理调整机场周边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推进土地置换。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简称lwecpn什么牌子的文胸最好)大于70分贝的机场周围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逐步对机场附近lwecpn85分贝以上的区域内的敏感建筑物实行搬迁。对lwecpn超过70分贝的特殊住宅区、居住区、文教区和lwecpn超过75分贝的其他生活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搬迁、设置通风隔声窗或其他控制飞机噪声影响的有效措施,确保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
  在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时,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
的施工作业方式。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目录,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施工过程中使用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具时,昼间、夜间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gb1252390)。
  2.合理安排施工方式和施工时间。
  合理布置建筑施工工地内的施工机具和设备,建筑工地采用隔声屏等降噪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尽可能远离居民区,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将可能产生噪声扰民的施工作业安排在昼间(06002200),通过增加设备缩短连续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因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3.严格控制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市政府重点施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项目开工建设时,分别由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建设公告;夜间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项目性质、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起
止时间、工地负责人及其、监督电话等,同时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严格控制一般工程建设项目的夜间施工。实行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夜间施工次数,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审批规定及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因生产工艺需要必须在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实施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认定证明并附专家意见,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核发《重庆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方可施工。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许可情况在受影响的社区内和施工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项目性质、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监督电话等,同时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4.加强对施工工地噪声的监管力度。  建立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责任制、施工现场值班制,加强现场管理,倡导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噪声监督员,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并要求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众利益。施工单位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等事项。  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建筑施工噪声控制。项目监理单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噪声污染防治的要
求,对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的,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噪声污染。对众举报和投诉的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情况,监理部门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加大建筑施工现场检查的力度,重点加大夜间施工的执法力度。开展夜间和节假日巡查,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施工单位守法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严肃查处夜间噪声违规施工作业行为,根据投诉频率酌情加大处罚力度。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噪声污染防范措施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夜间进行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依法进行查处。  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处理。完善现场处理投诉机制,对众投诉的违法施工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快速有效的现场处理解决噪声扰民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加大噪声污染超标排污处罚力度。建立约谈制度,对噪声投诉较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噪声防控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采取措施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协调。  5.建立建筑施工沟通协调和奖惩机制。  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合力共同做好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管理。建立和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内容包括施工噪声居民投诉量、检查次数和查处违法超时施工、超标排放数量等情况;根据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将统计情况定期通报给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引
起体性事件的重大建设工程建立信息分析报送机制,做到上下、横向之间信息互通。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周围居民的沟通协调和解释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众来访接待处,认真接待来访居民,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居民意见,主动做好有关的安抚工作。墨水
建立施工单位环保信誉档案,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众环境投诉、违规施工处罚等记录与施工单位的文明工地评选和诚信评价挂钩。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将施工单位的噪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噪声扰民投诉与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审批挂钩,对扰民严重、投诉较多的,环保部门暂停审批夜间施工临时许可证。探索建立噪声污染危害补偿制度。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管理。
  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全面实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环保部门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固
定源噪声以及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音响)噪声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产生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严把工商营业执照审查关,查处超范围经营产生噪声扰民或无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把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审查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控制的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
  2.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文化娱乐场所,需向环境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说明噪声污染的类型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文化执法大队配备声级计,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娱乐场所营业时间(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严格限制音响器材的音量,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督促娱乐场所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标。文化、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超经营范围的酒吧、水吧等,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已经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类管理。排放的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的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且排放的噪声(振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夜间作业时间;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作业时间。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转产或关闭。责令关闭的,由文化广电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加强商业活动噪声污染监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已安装且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应当重新安装或采用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4.强化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所居住地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依法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加强社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组建社区巡查队伍,制定社区安静公约。推广限时装修,禁止中午12时至下午2时和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7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不得对外施放音乐。严格控制快递公司重庆住房公积金、托运部门、报刊发行点、牛奶配送点等在夜间货物营运中装卸、搬运货物时因碰撞、
磨擦而产生的噪声。在社区内限制茶室、房、卡拉ok、露天夜市和农贸市场等娱乐服务和交易产生的噪声,禁止在住宅区广播喇叭叫买、叫卖,严格控制居民楼电梯口电视商业广告产生的噪声。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7时禁止在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严格控制居民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以防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五)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推广低噪声工艺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标准规定的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产生噪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载明使用该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加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力度,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现有工业污染源必须按照有关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要求,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积极改进降噪工艺和操作方法,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污染防治措施。  对噪声超标企业开展整治。对位于主城区人口
稠密区、噪声不达标、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限产、搬迁、关停。对现有小型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对位于居民楼或噪声敏感区域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车维修等小型企业逐步关停或搬迁。到2012年,完成9家噪声污染企业关闭或搬迁,以及14家企业的噪声污染治理。
  (六)公众维权及全民参与。
  进一步完善“12369”、“110”、“12319”三方通话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建立联动机制,强化落实反馈。“12369”、“110”、“12319”举报受理中心对各类噪声污染进行分类,按照受理权限和范围,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责任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环保、市政、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定期召开投诉情况的协调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和部门联合执法,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噪声问题。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宣传、调解作用。利用“社区环境圆桌对话”等形式,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社区居民三方进行平等沟通和协商。对社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公示和听证会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主动争取业主和广大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因技术、场地等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
噪声污染的,噪声排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或者安装隔音门窗等措施协调处理环境噪声纠纷。噪声排放单位应当将达成的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筑施工队伍、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大向公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的力度,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置噪声污染曝光台,对屡罚不改的违法单位公开曝光,对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噪声问题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上加大禁鸣宣传。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安静居住小区创建的活动。到2013年,主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0%。建立环境噪声达标区长效管理机制,执行《重庆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复查)标准》,达标区内应安装明显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标牌、机动车禁鸣标志牌。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到2013年主城区新增30个“安静居住小区”。
  (七)整治噪声污染执法专项行动。
  按照“宣传与整治相结合、部门监管与联合行动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噪声执法联动,形成噪声执法专项行动长效机制。
  1.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行动。
好看qq空间  每年56月,环保、公安、市政、建设、文化、工商、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对高、中考考场周围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控制,高、中考前半个月,暂停审批除抢险抢修外的夜间施工排放噪声临时许可证,禁止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考场周边和人口密集地区的环境噪声综合整治,对限期整改的单位开展督查。坚持24小时巡查,增加巡查频次,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噪声污染投诉,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和休息环境。
  2.机动车违章鸣笛专项执法行动。
  公安部门定期开展机动车违章鸣笛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利用交巡警平台,严格查处机动车违章鸣笛、营运车辆用喇叭招揽乘客、机动车安装高分贝喇叭、民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特种车违法使用警报器等违法行为。同时结合专项整治,加大机动车禁鸣的宣传教育力度。

  3.娱乐场所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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